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天长市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调研视察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05 15:03:1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浏览:176 次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加强和改进政协调研视察考察工作,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实效,提升调研视察考察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调研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开展调研视察考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坚持注重质量和实效的原则,提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和小型分散等形式深入基层,获取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情况,深化问题研究,确保调研视察考察质量和效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拒超标准接待、层层陪同等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  每年年底,各委室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委室下一年度调研视察考察题目,由办公室汇总,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列入新年度市政协工作要点。严禁开展无实质性内容一般性的调研视察考察活动。

第五条  各委室根据市政协工作要点,提出本年度开展调研视察考察活动的安排意见。办公室负责对年度调研视察考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调研视察考察对本年度重要协商议题的全覆盖,避免选题重叠和时间过于集中。形成市政协年度调研视察考察安排计划,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后,经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各委室根据政协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的年度调研视察考察计划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需要调整和临时增加的调研视察考察活动,要按程序报主席审定。

第七条  可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知联会、新联会、青企联、宗教团体联合开展调研视察考察活动。

第八条  调研视察考察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调研视察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吸纳有关联度的专委会成员、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特邀人员参加,原则上考察组成员不超过14人,严禁照顾性安排外出考察人员。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同一时间只安排一项外出调研活动,不得交叉安排,能够合并组织的活动尽量合并。

第九条  各委室组织的赴市外考察学习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由涉及课题的相关委室拟定学习考察方案,明确起止时间、内容、地点、考察路线、日程安排(一般不超过7天)、人员名单及考察费用,经办公室汇总,报送秘书长审查、分管副主席同意,由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调研视察考察活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访与任务无关的地区,尽可能缩短在外逗留的时间。一律不准借外出调研视察考察等名义参观名胜古迹和景点,严禁要求或接受接待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安排的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赠送或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十一条   调研视察考察活动要坚持轻车简从、注重节约,不安排迎送仪式,不张帖悬挂各类欢迎标语横幅。

第十二条   调研视察考察活动期间,食宿、交通、经费等事项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调研视察考察活动结束后要报送相关报告,原则上在调研视察考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可以转化为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