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水平,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和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原则上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集体决策应严格按照党组会议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二、“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我市政协工作,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 政协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 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 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 重要工作部署,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 单位年度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 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
- 科级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挂职、交流和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 政协机关干部招录计划。
- 推荐市级以上荣誉人选。
4. 科级干部的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5. 政协机关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6.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 不动产的购置、置换,土地、房屋、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和授权使用等。
- 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
-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除了日常性正常开支和法律法规规定拨付的支出外,主要包括:
- 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度和使用情况。
- 累计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度和使用情况。
-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酝酿决策阶段
-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保证班子成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并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议题需提前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
3. 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得计入表决票。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 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进行全面准确记录。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委室。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通知有关委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 根据会议议题视情邀请党外副主席及调研员列席会议,并对其分管事项征求相关建议。
- 会议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阶段
- “三重一大”决策后,经党组同意后,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政协党组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 “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工作内容交叉的,由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无法执行原决定时,班子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后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 “三重一大”决议,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相关渠道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召开后相关决议资料应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告知派驻纪检监察组。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党组反馈。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相关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党组作出的执行决定的。
(三)擅自泄露党组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导致党组作出错误决定的。
(五)不主动接受或规避监督、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