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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2019)6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0 15:28:10 浏览:19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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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加强我市社会药房零售管理”的建议

提 案 人:杨林、房森、董登云、赵娟

主办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时间:201981

答复内容: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社会药房零售管理”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市场管理局药监部门对社会药房有监管职能,卫健委没有对社会药房零售管理职责。卫健委配合药监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内设药房进行监管,做好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和服药指导的工作,保证患者服药安全,同时强化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管理,严厉打击医师让患者到指定药房购药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处方点评,做到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

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由药监部门组织,到医院进行学习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允许强制执行。

对于零售价格差异大的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和《安徽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药品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商家自主定价并明码标价销售。自20156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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