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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关于对(2019)11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0 15:07:29 浏览:19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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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关于增强家庭暴力案件执法效果的建议

提 案 人:周  勇

主办单位:市公安局

答复单位: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9812

答复内容: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强家庭暴力案件执法效果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强家庭暴力案件执法效果的建议,非常切合实际。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高、防止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认识,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据资料显示,当与配偶发生暴力冲突时,有8成以上的人曾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和邻居求助,向妇联、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求助的也占相当比例,但很少有人向法院和公安机关求助。

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有的受家丑不可外扬等陈旧观念影响,不愿闹到公安机关,闹上法庭,有的因经济地位不独立,害怕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自己会失去生活来源,有的为了孩子忍气吞声,有的害怕报复,立场不坚定,种种因素令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家暴案件信息,限制了公安机关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作用,而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态度容易反复,绝大多数受害人报警的目的往往不是追究施暴者的责任,而是制止暴力行为,摆脱伤害,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后,不能主动配合,也是施暴者不能受到有效法律制裁的原因之一。

2016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对报警的家暴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201646,铜城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的规定,对实施家暴,情节较轻的李某军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出具了天长第一张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2019619,千秋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实施家暴,造成妻子陈某芳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行为人包某松,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为切实发挥人民警察在预防和制止家暴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家暴案件执法效果,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一是确立法律制度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主导作用。我局通过联合社区开辟专栏、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扭转群众对打老婆打孩子天经地义家丑不可外扬等家暴行为的错误认识,鼓励家暴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

二是做好公安告诫、处罚等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接警、处置工作,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重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按照其加害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由社区民警联合社区(村)两委定期开展查访,监督行为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是做好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在法定有效期内协助法院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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