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
提案字(2016)78号
案 由:关于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保障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提案人:董春慧 杨志泉 仲 玲 袁 义
内 容: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公民权利保护的体现,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赋予律师对承办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取证权利。但在实践中,尤其在承办的民事案件中,律师因案件的需要,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屡屡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拒绝。这些部门主要是房产局、土地局、民政局等,他们拒绝的理由是必须由法院调查取证或要求出具“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但是,诸多的民事案件必须在到法院立案前,律师必须通过调查取得有关证据后,才能决定是否到法院立案,否则无法到法院立案。而在法院立案前,律师又无法调取立案的证据材料,更无权在立案前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拒绝,导致律师处于两难境地,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是对事实的了解,而了解事实的关键是靠证据的支持,如果律师没有充足的调查取证权,就无法完成公民的重托,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纸上谈兵。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就好比老师没有粉笔,战士没有子弹。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就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设障。
二、需要明确解决的主要问题:
(1)明确律师是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律师执业应受法律保护。
(2)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以及违反此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明确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委托业务之外使用。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确认。此外,在涉及调查费用方面,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只收取打印复印等文本费,除此之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明确规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只需出示下列证件: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在出示了以上证件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规定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
三、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
1、重视对律师队伍的客观宣传,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律师队伍进行客观、全面的正面报道,首先要肯定主流,大力宣传广大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做发挥的重要作用,让社会更全面、客观地了解律师行业。
2、建议政府部门牵头:土地房产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一个律师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定,为律师调查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审查意见:市司法局主办,国土局、规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会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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