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领导关于人民政协的论述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大家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
——毛泽东 《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
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在我国各族人民中享有很高的威信。
——邓小平 《在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任务是十分光荣的,工作是大有可为的。
——摘自 《邓小平文选》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中共中央对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和政协中的共产党员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有:1、在统一战线组织中设党组并使其成为坚强有力的班子,是确保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协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并代表党委在政协中起领导核心作用。2、政协党组的任务,就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党外各方面人士为实现党提出的任务共同奋斗。3、政协党组要注意加强自身建设,在政治上始终同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上要积极主动,勇于开拓,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4、政协中的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都是受党组织的委派从事统一战线工作的。党内同志安排为政协委员,是走上一个新的重要岗位,应该尽快进入政协委员的“角色”,尽职尽责,努力把政协工作做好。5、政协中的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身体力行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心实意地搞好同党外朋友的团结合作。在团结合作中,一定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原则、坚持真理,采取平等协商的办法,以诚恳的态度做好沟通思想,增进共识的工作。要满腔热情地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做合作共事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和保持民主作风的模范。6、要尊重各民主党派所享有的宪法和政协章程所规定的政治上、组织上的各项民主权利。要充分尊重和支持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使他们心情愉快地发挥所长,有职、有责、有权地开展工作。
——江泽民 对人民政协中的中共党组和共产党员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基本制度,我理解它是长期的制度,是影响其他许多制度的制度。过去,依靠这个制度,我们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在争取祖国统一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道路上排除各种困难,夺取了一个又一个胜利。今后我们要完成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也必须依靠这个制度。
——李瑞环 《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更多地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是共产党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讲协商,讲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听意见。当然,民主党派之间也要相互听取意见,民主党派也要听取共产党的意见。但更重要的还是共产党要多听取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意见。多听意见可以少犯错误。过去,我们党所犯的某些大的错误,有不少都与没有认真听取意见有关。历史的教训,我们必须牢牢记取。
——李瑞环 《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推动人民政协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保证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更好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
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切实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视察、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要积极采纳人民政协提出的真知灼见,真正使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成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改进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人民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关心支持政协党组工作,定期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长远发展,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各级政协党组要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全部工作中去,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作用,使他们真正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各级党委要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发挥各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培训力度。要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胡锦涛 《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紧紧依靠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奋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政协责任重大、大有可为。政协的各级组织和各参加单位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共同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的大目标下,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贾庆林《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把凝聚共识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是建立在政治共识基础上的政治组织,要在尊重多样中寻求共识,在共迎挑战中深化共识,在共创辉煌中坚定共识,不断巩固发展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必须把服务大局作为履职尽责的中心,深刻认识紧扣大局才能找准位置、体现价值,党和国家工作推进到哪里,人民政协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进一步凸显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必须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发挥作用的保障,深刻认识加强“三化”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时代要求,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更加完备、规范更加明确、程序更加严密,切实做到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必须把深入调研作为建言献策的根基,深刻认识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建言权,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察实情、听实话、求实招,通过广集民智增强议政建言的水平,通过科学论证提高献计出力的成效;必须把改革创新作为推进工作的动力,牢牢把握时代脉搏,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总结新鲜经验,探索发展规律,不断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永葆人民政协事业的生机与活力。
——贾庆林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 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 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 录
总 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2005年2月18日)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下发以来,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在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1.确立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结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一起,创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49年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这项制度的确立。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整套有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和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这项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继续推进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
2.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些重要政治准则,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主要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4.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5.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衡量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能否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
6.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民主党派组织各自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反映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有着广泛联系,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7.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应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的自身优势,鼓励和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培养、选拔和安排新一代无党派代表人士,推进新老交替。
8.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点、发挥优势,努力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协商,团结合作。要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9.坚持政治协商的原则。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10.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协商的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
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程序。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应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情况。
11.要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
12.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1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在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明确需要选配的工作部门的适当比例。
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做好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选配工作,带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选配工作。
14.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要保证民主党派可以以本党派的名义在政协大会上发表意见和主张,可以提出代表本党派组织的提案,可以自主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其中,在换届时,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政协副主席不少于50%(此项要求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应有适当数量,在委员中应占有适当比例。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其中在全国政协至少有1位专职副秘书长。
15.加强政府同民主党派的联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召开有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就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征求意见,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组织的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业务范围同相关民主党派建立和加强联系,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政府参事的聘任,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体,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的作用。
16.健全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制度。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宴请外宾可视情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出席重要庆典、慰问、纪念活动,可视情邀请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17.健全民主党派考察调研制度。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考察调研建言献策,是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形式。中共党委(以下简称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进行有组织的考察调研,也可委托民主党派就有关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调研成果,要认真研究并反馈情况。
18.拓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的渠道。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开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谊工作,推进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交往,为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完全统一作出贡献。
四、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
19.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20.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21.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
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就贯彻执行中央重要方针政策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可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22.党委要切实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党委及其领导干部要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做中国共产党的诤友;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
五、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
23.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党外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平等相待、民主协商、真诚合作,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
24.进一步加强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党外干部队伍。要把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拓宽选拔渠道,优化党外干部队伍结构,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党外干部的整体素质。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党外干部。要改进和完善选拔任用方式,逐步形成有利于优秀党外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
25.拓宽党外干部的选配领域。除做好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党外干部的选配工作外,高等院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注意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配备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26.充分发挥党外领导干部的作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党外领导干部对其分管的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他们列席党组会议,有关文件要送他们阅知,重大问题要向他们通报。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要同领导班子中的党外领导干部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党外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党组(党委)的领导,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六、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27.党委要把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参政党建设目标,按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28.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识,提高贯彻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深化对参政党地位、性质和历史使命的认识,为巩固和发展同中国共产党的团结合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9.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要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配备好机关工作班子;通过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途径,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培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0.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民主党派自身特点、有利于促进民主党派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运行的制度,健全参政党的工作机制。
31.办好社会主义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党委要关心和支持社会主义学院的建设。
七、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
3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和改善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同级政协的领导,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33.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要依靠中国共产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民主党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共同奋斗;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在重大是非、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好政治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4.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进一步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的共识。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维护本党派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照顾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关心照顾。党委负责人要同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交知心朋友。
35.党委要把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多党合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把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政策教育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并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志要带头做民主党派工作,模范贯彻执行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政策。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我国政党制度列入年度计划,加大宣传的力度。有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单位,要明确中共基层党组织在加强民主党派工作方面的任务,经常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36.切实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把民主党派的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研究解决民主党派地方机关在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条件。建立健全无党派人士工作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注意发挥党委统战部在无党派人士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根据以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1995年1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它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第六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一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三条 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政协全国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
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40至8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军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全国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政协全国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
(2006年2月8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思想,有力地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创立和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全面开创了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局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事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把人民政协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四、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干部交流、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文 件
皖发[2006]19号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
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6年9月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新世纪新阶段全省政协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
1、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意见》的颁布实施,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举措。《意见》系统总结了50多年来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科学概括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的历史贡献及其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政协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深刻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主题、任务和工作原则,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对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2、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方针政策,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人民政协工作。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的基本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2000年全省政协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不断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全省政协工作呈现出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生动局面。各级政协组织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履行只能,为推动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对于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提高各级党委的执政能力;对于全面加强我省政协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组织在构建和谐安徽、推进跨越式发展和实现奋力崛起中的重要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二、完善政治协商程序,提高政治协商质量
4、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5、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我省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重要行政区划变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6、不断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按规定应当在政协协商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商。政协党组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党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同党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向党委提出协商议题建议。(2)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精心安排协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参加协商人员提前了解协商议题,进行调查和思考。有关材料应提前3至5天送达参加协商人员。(3)协商活动的进行。党政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参加协商人员要围绕协商议题积极发言,主要反映具有界别性、普遍性、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4)协商成果的报送。政协要及时整理和报送参加协商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5)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向政协反馈处理情况;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三、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7、积极突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认真听取来自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8、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资政会、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的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新闻媒体联合举办《政协论坛》等。
9、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知情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向政协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级政协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使政协委员能够知情明政。(2)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政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资政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虚心听取意见。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在工作中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和有关重要意见建议时,条件具备的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办理。(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作出正式答复。对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和调研、视察、考察报告,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反馈。政协机关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
四、深入开展参政议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10、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挥政协人才库、智囊团的的作用,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掌握社会动态的重要窗口,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
11、规范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对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参政议政的基本形式是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
12、不断提高政协参政议政的水平。专题调研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协要抓住一些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选准角度、发挥优势,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真知灼见。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政协参加单位的联合调研,逐步形成调研活动统筹、信息资源共享、研究论证合作的工作机制。反映社情民意作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独特作用。各级政协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坚持力求真实、注重质量、注重实效、突出特色的原则,重视反映各界别中带倾向性、普遍性、敏感性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统一战线内部中、高层人士的看法,包括不同意见;重视反映弱势群体的要求,包括那些提出或涉及人数不多,但需要合理兼顾的意见。
13、建立健全支持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制度。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同政协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由党委秘书长牵头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经常听取来自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加强对口联系,对他们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政协专题调研形成的成果。不断完善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提出、受理和反馈机制,使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为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证
14、重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我省重要政策措施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能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进一步发挥不驻会的党外副主席、副秘书长的作用。认真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规定比例的工作。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15、重视发挥政协界别的作用。界别是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也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紧密联系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注意根据界别的特点组织好界别讨论、界别视察、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16、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注体作用。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责任意识和素质能力。引导政协委员正确处理荣誉与责任的关系,自觉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好委员职责。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协委员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便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计入其本人岗位的工作量,所需差旅费等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解决。政协委员的退休问题按组织和统战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17、大力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按照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总要求,加强干部的选拔、培训和任用,配备好工作班子和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交流的力度,安排政协机关和政协组成单位的干部到基层挂职和任职。各级政协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发展
18、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以党委名义转发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党委召开的全局性会议可邀请政协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协主席、副主席参加党委组织的有关会议、调研活动和党委中心组学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是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联系政协的常委、政府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将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委员视察、考察、调研和培训等必须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19、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维护党委领导的核心作用。主动邀请政府领导同志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组织和统战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积极协助党委有关部门完善委员的推荐、协商方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把好委员的入口关和素质关。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行为的规范,对热心政协工作、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委员进行表彰,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经常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调整。主动协调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20、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始终保持先进性;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大力倡导、身体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1、加强人民政协基层组织建设。上级政协要加强对下级政协的工作指导,促进政协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上级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可视情扩大到下级政协主席参加。县级政协按政协章程的规定应设秘书长职务。乡镇党委要为县级政协联系基层、联络本辖区的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创造有利条件。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困难地区的政协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22、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切实加强对年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关政协理论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先进典型,宣传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政协工作的好做法。各新闻媒体通过开辟政协专题、专栏和开展系列报道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政协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文 件
天发[2012]33号
中共天长市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服务天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全省和滁州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1、坚持政治协商重要原则。要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和落实重大决策要主动协商在党委决定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及人民生活中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制定地方重大政策法规要先协商后决策的“三在前、三在先”制度,就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涉及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
2、规范政治协商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⑴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文件,党委、政府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⑵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重要产业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⑷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区域发展战略,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总体规划;⑸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生态环保、民生等问题;⑹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⑻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及其他参加单位参与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⑼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3、丰富政治协商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会议协商、书面协商以及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⑴会议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政协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⑵书面协商的主要形式是: 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回复文件,有关政治协商的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视察、调研报告等;⑶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
4、规范政治协商程序。⑴确定协商议题。党委、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建议, 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议题, 于年初向政协提出;⑵制订协商计划。政协按照党委、政府确定的协商议题, 制订政治协商年度专题计划, 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⑶做好协商准备。根据年度计划,由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有关界别,结合协商议题,在调查研究、听取和集中党派、界别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或建议;⑷开展政治协商。政协视情况选择适当形式,召开协商会议,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商讨论,通报情况,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有关界别的意见和建议;⑸汇总协商成果。政协根据协商共识,及时整理形成建议案、综合报告、会议纪要等文件或材料, 报党委、政府;⑹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领导同志阅批政治协商成果, 特别重要的政治协商成果要列入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 形成采纳成果的意见, 作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要将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对政治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办意见纳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书面向政协及各有关方面反馈办理结果。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强化民主监督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大力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 加强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协调和配合,创新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政协组织要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 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6、突出民主监督重点。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其他需要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
7、明确民主监督形式。⑴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⑵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的提案、意见、批评和建议;⑶委员通过视察、提案、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⑷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调研、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⑸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社会监督员;⑹开展有组织的民主评议、专项监督和视察监督等。
8、规范民主监督程序。⑴年初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部署,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全年民主监督工作计划, 统一组织政协委员成立若干民主监督小组, 担任各类民主监督员;⑵政协民主监督小组根据年度民主监督计划,制定实施民主监督活动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学习活动, 进行视察调研, 形成专题监督报告;⑶政协就重要民主监督事项,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向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开展民主监督情况, 并综合会议协商交流情况, 形成民主监督意见书, 送达党委、政府有关部门;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 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
三、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9、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与沟通, 充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 为人民政协提 高参政议政实效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把握参政议政内容。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⑶经济发展的重点、改革开放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反映的焦点问题;⑷港澳台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⑸党委、政府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等。
11、丰富参政议政形式。⑴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⑵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⑶政协提案, 视察、调研、考察报告, 社情民意信息, 文史资料;举办政协论坛、情况通报会和有组织的界别活动;⑷党委、政府就有关专题委托政协举办或与政协合办的听证会、议政会、研讨会等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一步完善政协工作机制
12、完善情况通报制度。⑴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会精神;⑵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⑶党委、政府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情况;⑷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应参加或委托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专题协商会议, 围绕议政议题通报情况;⑸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⑹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⑻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向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⑼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对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撰写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过程中, 需要了解情况时, 应热情接待、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帮助知情明政。
13、完善“双向”参会制度。⑴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⑵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⑶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由党委、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⑷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 应根据有关规定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⑸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司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 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⑹党委、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和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或召开的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会、对外招商引资推介会,应邀请政协领导、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政协委员参加。
14、完善议政成果运用制度。⑴对以政协委员会文件形式提交的建议案,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高度重视, 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建议案应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从办理到反馈,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党委、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⑵对政协提案, 党委、政府要召开政协提案交办会,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 并按规定作好办理反馈工作。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及时对重点提案作出批示并领衔办理,增强办理实效;⑶对政协通过民主评议报送的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成果报告, 视察、调研、考察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情况,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并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政协反馈;⑷效能办要加强对政协议政成果运用工作的督查, 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情况,应及时向政协通报; 对政协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办理答复后, 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督促落实到位, 不得以复代办。
五、发挥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的作用
15、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检查督查等履行职责的权利;⑵党委、政府和政协负责同志要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保持联系, 加强沟通, 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⑶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文件精神,重视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工作,保证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规定的比例。
16、发挥政协界别作用。⑴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力的各界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⑵把界别工作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落实责任, 统筹安排, 增强界别的计划性;⑶积极开展界别视察、调研、座谈、联谊等活动, 增强界别在政协工作中的活力;⑷发挥界别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作用, 做好界别发言、提案、讨论等工作。
17、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坚持每年对口开展2—3次对口联系活动,加强工作交流与配合;适应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 不断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原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政协机关领导干部中产生。其中,专业性较强的提案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主任优先从政协机关干部中产生。
18、发挥政协委员作用。⑴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培训机制。各级政协组织在每届内要对本级全体政协委员集中培训一次, 根据履职工作需要,适时举办形势报告会,提高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⑵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进退机制。新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党内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党委统战部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门和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党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老委员的留任, 由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履职情况及有关规定, 提出留任建议名单,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组织部门意见后,由党委统战部门报党委审定; 对因工作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委员, 应适时调整补充,或调整其所在界别;⑶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激励机制。将委员履职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作为评先表彰、职务晋升和换届留任的依据;⑷建立健全委员权利保障机制。委员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 保障各项待遇不因其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而受到影响。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 应按有关规定, 在实施前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情况紧急的, 事后应及时补报。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的政协委员立案调查时, 应及时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 事后应及时补报。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9、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坚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 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党组工作汇报, 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把重视政协工作, 发挥政协作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把办理政协提案纳入党委、政府部门年度效能考核内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联系政协工作。
20、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 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 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党委、政府要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对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 要及时研究答复。政协党组要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合作, 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使党的主张成为他们的广泛共识。
21、加强政协思想作风建设。政协组织要切实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增强参加政协的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 确保政协工作与党委、政府政治同向、思想同心、目标同一、工作同步。
22、加强政协组织机构建设。⑴不断优化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完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挥好政协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会务的作用, 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作用;⑵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建设, 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进入政协领导班子, 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
23、加大政协机关及镇(街)政协工委干部使用交流力度。要重视和关心政协机关及镇(街)政协工委干部队伍建设, 把政协机关及镇(街)政协工委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使用与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 提高政协机关及镇(街)政协工委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力度, 调整安排干部时, 要考虑政协干部的选拔和交流任职,不断增强政协干部队伍的活力。
24、营造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研究, 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主体班次要安排人民政协理论知识课程;要加强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把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 形成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2012年6月26日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文 件
天发[1998]24号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批转市政协《关于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市委同意市政协《关于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细则”的要求,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各界人士的作用,促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天长市政协关于贯彻执行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政协章程》、全国政协《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依据《政协章程》,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各人民团体、无党派爱国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遵循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市政协的各人民团体、无党派爱国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促进我市重大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四条 政治协商是对全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我市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措施;
(2)全市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
(3)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五年计划和长远计划;
(4)全市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
(5)重大行政措施和重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6)按中共中央[1995]4号文件要求的中共天长市委提出的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人事安排和调整;
(7)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与重要机构的变动及城区总体规划方案草案;
(8)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9)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以及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10)经有关方面商定的需要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全市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建议、作批评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对国家宪法、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2)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和滁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
(3)重大改革措施实施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5)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
(6)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情况;
(7)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8)市政协建议案和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
(9)参加市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0)认为需要民主监督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主要内容包括:
(1)在搞好协商监督的同时,市政协可选择党政部门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市政协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3)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出访、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可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协负责同志或委员参加,市政协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安排出访或接待工作;
(4)市政协负责同志及委员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承担重大项目的研讨论证、筹建工作;
(5)市政协围绕科教兴市、科技成果推广、人才培养等开展各种活动;
(6)市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咨询活动,对国家和地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某一方面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促进有关部门搞好工作。
第七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程序:
(1)市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政协工作,加强对政协工作政治原则、工作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统筹安排协商、监督、参政议政重大活动,把政协工作切实纳入党委全盘工作的轨道。
(2)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决定安排协商活动。市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市政协进行政治协商。
(3)市政协全委会一般可与人代会同期召开,以利于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听取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事先应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草案)。特殊情况下,政协全委会也可先于人代会召开。
(4)市政协召开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民主协商会和专题座谈会进行政治协商时,邀请市委、市政府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5)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后,党政有关部门、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般应提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6)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由市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送达市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进行研究和处理,并将采纳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市政协。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的提案,承办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第八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1)政协例会。通过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等形式,就关系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2)列席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市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市政府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有关经济、改革等方面重要会议,邀请市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参与全市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的讨论。
(3)民主协商会。市政协组织有关委员、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市委、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的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参与全市重要事务的协商和讨论。
(4)专题座谈会。市政协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议或根据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建议,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就某项工作进行专题座谈,讨论评议,开展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5)知情问政会。市政协委员对全市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和党政决策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知情问政会,由党政负责同志向委员介绍情况,答复问题。
(6)意见听取会。市委每年召开1—2次座谈会,邀请部分市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全市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每半年由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面召集1次座谈会,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听取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
(7)调查、视察和咨询。市政协组织委员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前宏观问题进行超前调查;对决策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对决策后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政协视察以开展知情视察、公务视察和应邀视察为主。政协咨询以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为主。一般情况下,要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专题视察的基础上形成提案或视察报告,在专题考察的基础上开展研讨论证和咨询服务。
(8)建议案。政协建议案是经市政协例会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主要有:经市政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及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的形式提出。各项建议案均应以市政协办公室正式文件报送。市党政领导应亲自阅办政协的建议案,有关方面应认真研究处理,负责予以答复。
(9)提案。市政协提案是市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向市政协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在全委会议、常委会议期间或平时均可提出。重要提案,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领导应亲自阅办,及时反馈;采纳的提案要抓紧跟踪落实,产生效益。
(10)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受聘担任特约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有关检查、考察和评议活动。
第九条 市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批评、反对意见和举报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委同委员保持经常联系,做到沟通思想,增进共识,搞好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与合作。
第十一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组织委员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协要组织和推动委员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统战理论和人民政协工作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通过适时举办学习辅导会、学习研讨会、情况通报会和印发学习材料等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有关方面的人士,积极反映他们的呼声、建议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每位委员每年至少要向市政协提供一条有价值的信息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建议。市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要自觉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模范,同各界人士合作共事的模范。
第十四条 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及其它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应作新闻报道,并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
第十五条 市政协委员的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文 件
天发[2001]15号
中共天长市委批转市政协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市委同意市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各界人士的作用,促进全市两个文明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委[1995]13号文件和省、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和主要工作方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需要;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充分反映各方面意见和要求,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是促进各方面相互沟通理解,扩大共识,实现最广泛的团结的需要;是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与国是,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2、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1)本市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重大措施;
(2)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3)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
(4)全市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
(5)重大行政措施和重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6)按中共中央[1995]4号文件要求的中共天长市提出的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人事安排和调整;
(7)中共天长市委提出的需经人大通过的“两院”负责人人选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政府组成单位负责人人选;
(8)市行政区划与重要机构的变动;
(9)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草案;
(10)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11)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12)经有关方面商定的需要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其他形式的座谈会等。
3、对党委、政府、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提出的协商内容,政协主席会议要及时研究,根据内容确定好协商形式和参加范围,并及时安排协商活动。
4、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党委、政府、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5、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后,有关方面应积极向政协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政协应负责将有关方面提供的文件材料连同会议通知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6、在协商过程中,政协可视情邀请党委、政府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并可请有关方面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7、政协要注重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要引导委员从战略全局的高度、长远利益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去分析看待问题,力求协商取得实效,能够提出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的意见。
8、市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批评、反对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文 件
天发[2001]16号
中共天长市委批转市政协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市委同意市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委[1995]13号文件和省、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主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这种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切实开展这种监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下大力量搞好这种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可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党和政府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各界人士的联系,增进团结,凝聚人心;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委[1995]13号和政协《章程》的要求,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4、全市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
5、政府年度目标及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
6、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7、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8、参加市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9、市政协建议案和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
10、认为需要民主监督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积极探索并努力完善民主监督的方式
要运用各种会议、开展各种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民主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协例会。通过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常委专题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会议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就一些重大问题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以便与会人员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
2、民主评议。政协就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组织委员深入调研,走访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3、知情问政会。市政协委员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和党政决策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知情问政会,由党政负责同志向委员介绍情况,答复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4、意见听取会。市委每年召开1至2次座谈会,邀请部分市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全市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每半年由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面召集1次座谈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与市政协部分委员协商讨论,互通情况,进行恳谈,统一认识,并主要听取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调查、视察。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可以适时地就一些全局性或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视察,提出建议和批评。
6、建议案、提案。市政协及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充分运用政协建议案、政协提案等形式,就某一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建议案和重点提案要抓紧跟踪督办,提高办理质量。
7、委员举报、反映社情民意。政协委员要加强与各自所联系群众的联系,对发现的违法乱纪问题要据实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政协机关要设立委员热线电话,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开辟更加通畅的渠道。重要的社情民意,要迅速、准确地呈报市委、市政府;属全局性的社情民意,经政协主席会议同意,可通过各级政协这一重要渠道向上呈报。
8、列席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成员会议,参与全市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的协商讨论,进行民主监督。
9、参与党政部门的有关检查活动。政协组织要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受委派参加检查的政协委员要认真、负责、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10、特约监督。政协及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要协助有关方面和部门,选聘政治责任感强、知识层次高的政协委员、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社会监督和特约监督工作,被选聘的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四、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热情欢迎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讲实情,说真话。凡事关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主动地向政协通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要尊重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的民主权利,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积极支持他们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及其他民主监督活动,切实保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及政协委员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政协机关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归纳整理,及时以正式文件转送有关党政部门办理。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做到所提建议有论证、意见有依据、批评讲政治,热情诚恳,言之有物,以理服人,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艺术和水平,以进一步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政协要密切同党的纪检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加强配合协作,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
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活动的宣传,及时报道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的情况,把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其社会影响。
五、保障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权力
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国家宪法、政协《章程》赋予人民政协及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位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要为政协委员和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搞好服务。要积极鼓励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充分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民主权利。对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受到打击报复和其他不公正对待的,政协组织要依法依章出面予以保护。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文 件
天发[1999]8号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关于批转市政协《关于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
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市委同意市政协《关于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委希望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推动全市两个文明建设。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
关于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
市委:
民主监督是中共中央赋予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经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协将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为了搞好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民主评议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增强政治观念、群众观念、民主法制观念,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市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
二、参评人员和被评单位
1、参评人员:市政协委员,住天长的省、滁州市政协委员,镇(街道)政协工委主任等。
2、被评单位: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评议内容
1、被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被评部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情况。
3、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和目标情况,特别是各部门同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完成情况。
4、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重视支持政协工作,以及办理政协提案、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5、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民主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市政协将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作为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开展,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实施民主评议。
1、成立评议小组,由主席以及部分常委和委员组成。
2、评议小组听取被评部门负责同志关于部门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情况通报。
3、采取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对被评部门工作情况的反映。
4、评议小组写出较为详实的评议报告。
5、召开政协常委会议。听取被评部门关于部门工作情况的通报;听取评议小组关于评议情况的汇报;常委开展民主评议;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予以公布。
6、市政协写出评议工作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被评部门是三权单位的,同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跟踪反馈
市政协将对被评部门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民主评议工作切实而富有成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天协办[2000]6号
关于印发《关于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政协工委,政协各专委会:
根据政协六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实施办法》印发各单位和各位委员,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人武部办公室,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履行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民主评议工作,根据市委《关于批转市政协<关于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准备阶段
1、政协召开主席会议,研究组建评议小组,制定评议方案。
2、召开评议小组成员会议,学习有关评议文件,明确评议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3、召开被评议单位的局长、书记会议,学习《中共天长市委关于批转市政协<关于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政协民主评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向市政协委员、住我市的省、滁州市政协委员和乡镇政协工委负责人发函,征询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5、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评议进行之前,召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传达市政协将要开展的民主评议工作的精神,提出要求,作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政协办公室反馈。同时把按照评议内容准备好的汇报材料,和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复印件(各10份)送市政协办公室。
6、市政协办公室收集、整理委员和乡镇政协工委负责人反馈来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做好准备。
二、评议阶段
(一)民主评议小组赴被评议单位开展初评
1、召开被评议单位全体员工大会,评议小组负责人首先讲话,然后听取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关于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问卷调查。
2、分别召开职工、中层干部、基层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和意见听取会。
3、通过走访,广泛地听取意见和察看实绩。
4、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形成评议报告。
5、向被评议单位党组反馈测评情况。
(二)召开政协常委会议,进行评议
1、听取被评议单位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
2、听取评议小组关于评议情况的汇报。
3、常委们分组讨论(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回避)。
4、常委们集中听取各讨论小组关于讨论情况的汇报,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一并参加。
5、常委们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无记名测评,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6、被评议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
7、市政协形成评议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将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和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供决策参考,抄送被评议单位作为整改依据。
三、督办阶段
1、被评议单位对政协民主评议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进行认真的研究,及时拿出整改计划,实施整改,并于政协常委会民主评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将整改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政协。市政协将组织部分委员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政协民主评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被评议单位应充分吸取,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协。
3、市政协以简报的形式将民主评议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及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计划摘要发给各位政协委员和乡镇政协工委,以共同督促被评议单位的整改工作。并将委员和镇(街道)政协工委对整改工作的满意程度告知被评议单位,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必要时,将以新闻媒体形式给予报道。
4、对民主评议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政协将积极联系,帮助和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四、对评议小组成员的要求
1、评议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议工作。
2、评议小组是一个集体,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集体反映到被评议部门,不允许对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单位个人随意表态。
3、评议小组成员要认真、严肃地对待评议工作,按时参加,善始善终。
4、不准接受被评议部门吃请和礼品。
政协安徽省天长市委员会文件
天协[2001]5号
关于印发政协天长市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政协各专委会、各镇(街道)政协工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协社会监督员工作,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制定了《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人武部。
报:中共天长市委、滁州市政协、省政协办公厅。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
(2001年元月18日市政协六届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协社会监督员工作,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政协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社会监督员是指由本市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共事业部门等提出,市政协推荐在上述部门担任监督任务的政协委员。各部门监督员的名称不一,市政协统称为社会监督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活动形式,也是政协加强与部门和各界群众联系的有效渠道。
社会监督员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尤其是民主监督职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在政协党组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应积极参与对所聘部门的监督活动,对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履行社会监督员的职责,社会监督员应当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直接向所聘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有权了解处理结果;参与所聘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得在监督工作中谋取私利。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要积极支持和宣传所聘部门的工作,沟通部门与群众的联系。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要主动与市政协办公室保持联系,反映监督情况。
第三章 聘任部门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聘任市政协委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应事先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系,由市政协办公室推荐,经市政协党组研究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聘任部门要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制定工作、会议、活动、联系等有关制度,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直接听取和处理社会监督员的情况反映,并注意保密,确保监督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规范,监督到位,效果明显。
第十四条 聘任部门要主动向所聘社会监督员介绍工作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让社会监督员知情,为社会监督员创造工作条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聘任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一般在半个月之内反馈处理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聘任部门要经常与市政协办公室沟通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以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重要监督、检查活动,应同时通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商、推荐社会监督员;与社会监督员、聘任部门联系,处理有关事务;对聘任部门和社会监督员进行协调,搞好对社会监督员的管理、组织和服务工作;组织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和拓展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的新途径等。
第十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可不定期地组织社会监督员,对聘任部门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政协每年要召开不同形式的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对不发挥作用的社会监督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届政协委员担任社会监督员的任期由聘任部门按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市政协与聘任部门商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文 件
天发[2000]35号
中共天长市委关于批转市政协党组
《天长市政协关于切实做好社情民意征集、督办和反馈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
市委同意市政协党组《天长市政协关于切实做好社情民意征集、督办和反馈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日
天长市政协关于切实做好社情民意征集、督办和反馈
工作的意见
充分反映社情民意是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一个创造,是拓宽政协工作领域,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途径。遵循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同志关于社情民意工作要“力求真实,注重质量,争取快速,突出特色”的要求,切实搞好政协社情民意征集、督办和反馈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副主席分管,办公室确定一名同志承办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社情民意的来稿登记、分类、筛选、编辑、签发、传送、存档等一整套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委员的社情民意快捷高效运转。
二、印发市政协社情民意征集要目。为帮助委员把握重点,提高质量,市政协办公室将及时印发社情民意征集要目,指导委员反映好社情民意。
三、建立社情民意“双单”制度。即市党政领导批示及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答复单和政协办公室处理情况单。市政协办公室在收到委员社情民意后,立即拿出办理意见呈送分管主席阅示。对特别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要提请主席会议研究,根据研究意见进行处理。市政协办公室对有价值的社情民意编印后,连同办理情况答复单报送市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委员的社情民意后,需在二周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再将社情民意处理情况反馈给委员,使委员反映来的社情民意做到件件有落实。
四、开通委员社情民意的热线电话。为了减少环节,畅通渠道,提高运转效率,市政协开通委员社情民意热线电话,号码为7770930。
五、对反映社情民意量多质高的委员进行表彰与奖励。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办 公 室 文 件
天办[2012]65号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长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天长街道,市直各单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长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8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长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2012年7月26日市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滁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天长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提案者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长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天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天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安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滁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政协提案工作协调发展。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天长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立足天长实际,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资政会、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和专题协商会等会议上的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中共天长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交办会集中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天长市委有关部门、天长市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省、滁州市驻天长单位,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和归口办理。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提案,如确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交办后十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要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承办单位应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六)承办的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答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按规定的份数,送中共天长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的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的效能建设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主动协助中共天长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提案委员会可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效能办、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宣传表彰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宣传提案工作,加大对重点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和办理成效的宣传力度,提高提案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政协天长市委员会进行表彰。市政协每届任期内开展两次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办 公 室 文 件
天办[2002]22号
中共天长市委办公室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长市政协办公室
关于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镇(街道):
政协建议案、提案、意见和建议,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有效形式。政协建议案是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协意见和建议是参加政协的个人或党派、团体,以例会发言或反映社情民意形式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好政协建议案、提案、意见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市直各单位和各镇(街道)必须充分重视,严肃对待。从过去办理提案和政协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说,多数是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但是,也有些提案、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得不够认真,存在着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一些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处理,抓得不紧,答复不及时;有些问题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也未能解释清楚。为了进一步办好建议案、提案、政协意见和建议,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各单位、镇(街道)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要把办理工作摆到议事日程,落实到计划和工作安排上。要讲究工作效率,抓紧办理,将办理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政协建议案、重要的社情民意,由主送单位办公室及时加贴办文标签,呈市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按照领导批示精神,认真组织办理。建议案在六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函形式作出答复;重要的社情民意由承办单位在两周内予以书面答复;对政协的意见和建议,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逐条研究分办,明确承办单位,下发办理通知,有关单位、镇(街道)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
(二)要注重效果,保证质量。各单位、各镇(街道)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对政协委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办理工作,力求达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办理质量高,落实效果好。凡是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就要集中力量迅速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牵涉到几个单位或镇(街道)的,要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有些问题情况不明,不要凭想当然答复,应当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弄清情况,从实际出发进行处理。有些问题还可以主动与政协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三)办理情况的答复要具体明确。建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要以市委或市政府的名义,提案、政协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的答复,要以市直单位、镇(街道)的名义,由领导同志审阅签发;与有关单位会办的答复,要以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名义联署。
(四)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合并或撤销单位所承办的建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因机构或人员的变动而发生无人负责的现象。
(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共同商定,切实加强在建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办理过程中的相互沟通和督促检查。市党政领导对政协建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有批示的,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领导批示及时复制一份给市政协办公室,以便政协组织委员为办理工作出力;对建议案和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市委办和市政府办列入督查计划,订出督查措施;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或社情民意,可视其内容由市委办或政府办牵头组织召开办理工作协调会议,明确各承办单位职责,加大督办力度,提高办理效果。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十日
政协安徽省天长市委员会文件
天协[2003]11号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
关于建立对口联系和协商制度的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
为了加强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经常联系,进一步开展对口协商活动,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口联系和协商的部门和单位
1、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单位有: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承办单位。
2、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单位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市经信委、商务局、供销社、供电公司、交通局、海事处、投资促进局、招标局、滁州公路局天长分局、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粮食局、城投公司、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江阴农商行、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天振担保公司、烟草专卖局、农业委员会、新农办、林业局、水利局、人防办、农机局、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工商联等。
3、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单位有: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科技局、地震办、计生委、广播电视总台、卫生局、文广新局、体育局、药监局、科协、文联等。
4、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单位有: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编办、市政法委(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重点工程局、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老干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气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环保局、规划局、信访局、保密局、征迁办、政务服务中心、行管局、文明办、市直工委、城东新区等。
5、市政协民族宗教台侨属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单位有:市委统战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事办(侨务办)、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管理局)等。
6、市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党校、档案局、党史办等。
二、联系和协商的内容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及各人民团体对口联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令、法规的情况;部门或单位工作的重要决策方案;对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部署执行情况及意见;本部门、本单位涉及的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情况;委员提案和反映的社情民意及其它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三、联系和协商的形式
联系和协商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互派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就某些重要问题联合或委托对方进行专题调查,定期、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决策咨询论证会、座谈会等,逐步使对口联系和协商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四、联系和协商的要求
开展对口联系和协商,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切实把对口联系和协商工作正常地开展起来。要本着合作共事精神,依据自身的特点和职能,积极与对口部门和单位搞好联系,发挥参政议政和献计献策的作用。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日
报:中共天长市委
抄: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人武部,市直各单位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文 件
天发[2002]23号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关于批转市政协党组《关于加强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
市委同意市政协党组《关于加强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现予批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共天长市政协党组
关于加强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市委:
根据市委天发[2001]41号文件精神,我市设立了政协工作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组织委员学习、上下联络、反映情况、调查研究、知情出力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委员学习。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开会、调研和视察活动,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学习政协统战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开展视察调研。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委员视察两次,及时体察民情,反映民意。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尊重政协委员视察及参与调研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为委员知情出力提供方便,对委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答复。
三、各级党委(党工委)和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政协统战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政协委员海外联系较多和人民政协海外影响较大的特点,共同做好海外联谊工作,并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祖国统一大业工作献计出力。同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切实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四、切实加强对政协工作委员会的领导。要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政协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困难,积极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确定一名副书记分工联系政协工作,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应邀请在本镇的市政协委员列席;要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委员学习、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等工作,委员以片集中开展活动时,所到的镇(街道)要热情接待,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生活安排。政协工作委员会办公所在地的党委(党工委)要为政协工作委员会提供办公用房、生活住房、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经费等;要落实好人员的编制、工资福利和党组织关系,确保在政治、生活待遇上与同级干部一视同仁;镇(街道)召开党委(党工委)会议,应通知政协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要将各自的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有关活动打算及时向市政协报告,并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通报。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既要接受市政协的领导与指导,又要自觉接受所在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与管理,参与所在镇(街道)党政中心工作,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 共 天 长 市 委 常 委 会 议 纪 要
天纪[2010]5号
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2010年12月2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杨东坡在市商务中心12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委副书记刘荣祥,市委常委江皓、封开许、王承军、姚志、吴振兴、陈宝全、卢金堂、张道秀、朱发贵、强保兵出席会议,范迪斌因公请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夏文蔚,市政协党组副书记贾国辉列席会议。
会议决定,为适应新时期政协工作需要,便于更好地组织基层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将各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组名称变更为政协工作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副组长相应转任为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再另行任命。
会议还研究了其它有关人事事项。
2010年12月22日
主题词:综合 常委会 第五期 纪要
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
发:各镇、天长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中共天长市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委员视察简则
(1998年7月21日政协天长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改进政协委员的视察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一、组织政协委员视察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通过视察,一方面使委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增强对改革开放形势的认识,开阔视野;另一方面就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建言献策。
二、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年初由各专委会拟定出年度视察计划送办公室汇总,报主席会议批准。
三、委员原则上每年参加一次视察活动,在一届任期内,镇(街道)委员一般安排1—2次市内跨区域视察,其余年度就地视察或联片视察。在市区的委员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在镇(街道)的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同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组织。
四、委员视察的课题、地点、单位由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和委员的意见后,提出具体方案,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五、委员视察应坚持“小型、专项、节约、实效”的原则。视察活动一般采取“一题、一组、一地”的方法进行。市内视察原则每次1天。参加视察的委员一律不带随员。视察活动要厉行节约。
视察结束后,要写出视察报告。其中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阅处。
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政协安徽省天长市委员会文件
天协[2007]10号
关于印发《天长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各委室,各位委员:
《天长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考评细则》,已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天长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考评细则
(2007年3月19日市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委员自觉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构建和谐天长,实现天长历史性的跨越,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分标准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认真履行政协委员职责,在参政议政中发挥应有作用,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25分)。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治安处罚一次,视情节及处理轻重扣10-25分。
2、按时参加市政协及其专委会安排的各类会议和相关活动(含社会监督员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30分,其中全委会2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未经准假缺席半天扣5分。
3、年内至少提交一份提案(15分)。立案的加10分;多提一份加5分;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给发起或撰写人计满分,其他联名人分别计2分;被列为市政协重点提案的加8分;被评为市政协优秀提案的加15分。
4、年内至少反映一篇有一定质量的社情民意文字材料(15分)。多反映一篇加5分;以联名方式反映的社情民意,给第一人计满分,给其他联名人分别计2分;被天长市、滁州市、省、全国政协采用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5、敢于畅所欲言、直抒已见,善于建言立论、献计献策。全委会安排分组讨论时至少发言一次(15分)。代表常委会讨论组发言的,一次加5分。撰写全委会议大会发言材料加15分,发言加5分。
6、亲自撰写调研视察报告,或文史材料,并被政协采用的,一篇加15分。
7、报道政协职能的文章、图片在滁州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10分、15分、20分;被《今日天长》和天长政府网站、天长电台、天长电视台或天长政协网站(http://www.tcszx.gov.cn)采用的加5分。
8、积极为我市政协首先提供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每条加10分。通过市政协为市成功引进投资额度在600—1000万元工业企业的加20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
9、担任镇(街道)政协工委负责人的政协委员,年内必须安排辖区内政协委员活动三次以上,少一次扣10分;有年度工作计划,没有的扣5分;有调研视察报告,没有的扣5分;提供二条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少一条扣5分。按时上报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少报一份扣10分。
二、实施办法
10、市政协办公室建立委员考勤考绩记录簿,及时、翔实地记载每位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11、自每年市政协全委会预备会开始之日起,至次年政协全委会开始前止,为年考勤考绩计算时间。每年计分评比一次,并将评比结果在全委会期间予以通报。对总分在前30名的委员,予以通报表彰,连续四年总分在前30名的,授予优秀政协委员称号,并给予奖励。年内总分达不到60分的,由政协办公室口头告诫,连续两年均达不到60分的,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2、不是政协委员的镇(街道)政协工委负责人的考勤考绩,参照政协委员评分标准及其第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任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政协委员不纳入本细则考评范围。
13、本细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从2007年市政协八届一次全委会预备会开始之日起正式施行。
政协安徽省天长市委员会文件
天协[2010]7号
关于印发《天长市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的通知》
各位委员、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本会各委室:
《天长市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业经市政协八届三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报:滁州市政协、中共天长市委
抄: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人武部
天长市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
(2010年3月3日市政协八届三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使委员成为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的优势,积极探索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新途径,做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工作,为促进天长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天长作出新的贡献。
二、联系内容
2、广泛开展政协委员与群众联系活动。每位委员至少联系2名有代表性的群众。一是要做好上情下传工作。要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帮助群众熟悉政策,把握形势。二是要做好下情上达工作。要深入到群众中去,体察群众的情绪,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诉求,协助党委、政府掌握事实,了解民情。三是了解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系方式
3、委员联系群众的主要方式:一是深入到所联系的群众工作和生活中去,通过交流、座谈、谈心等方式了解实情、反映民意、集聚民智、为民服务。二是认真填写《天长市政协委员联系群众情况表》,各位委员要将填写好的反馈表寄送市政协办公室或及时交政协工委负责人。三是各专委会和政协工委开展活动时,邀请部分委员所联系的群众参加。四是吸收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协的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
4、在联系过程中,对一些个性问题以政协委员的身份直接向部门反映;对具有一定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提案或社情民意的形式,向市政协反映,经整理、调研后,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5、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填写《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情况反馈表》,将解决情况反馈给市政协办公室和联系群众的委员。
四、联系要求
6、切实加强领导。政协各专委会和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协调,精心指导,认真实施,提高实效。要全面了解活动情况,及时反映活动存在的问题,促进这项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7、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委员联系群众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市政协网站和《天长政协》简报及时对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好的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地宣传,调动委员联系群众的积极性,扩大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的影响力。
8、建立考核机制。为推动和保证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市政协把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委员履行职责考评内容,确保这项制度持之以恒、扎实有效。对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群众呼声、通过联系促进相关问题有效解决的委员予以表彰奖励。
9、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委员联系的办法
(1998年7月21日政协天长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同委员的联系,使委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和反映意见,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市政协办公室公开印发的文件、刊物、简报等均由办公室直接寄送委员;内部文件由办公室送交各专门委员会和镇(街道)工委,委托专门委员会和镇(街道)政协工委组织委员阅读。
二、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工委应注意听取和收集委员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政协汇报。
三、市政协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时,视情可邀请有关委员列席。
四、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需要向委员通报或征求意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由专门委员会和镇(街道)政协工委邀请委员举行会议。
五、市政协各专委会组织视察时,可安排有关委员参加。委员对全市和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及社情民意,可分别用委员联系卡或社情民意专用函直接寄送提案委或市政协办公室,由办公室和提案委处理并作出函复。
六、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同本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镇(街道)政协工委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和镇(街道)政协工委对自己所联系的委员要经常开展活动,发给有关材料,有的专题调查或专题座谈,可邀请所联系的委员参加。
本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共天长市政协党组工作规则
天长市政协党组为了贯彻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党组织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职责
l、组织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重要部署。
3、研究充实和完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有关工作制度,调整和处理内部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
4、讨论并决定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其它重要会议,以及涉及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意见。
5、审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向中共天长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6、参与研究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推荐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选调和任免人事。
7、指导政协天长市委员会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
二、会议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由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
2、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在开会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
4、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有近半数的党组成员表示有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5、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对于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编印会议纪要,印发市委有关领导和有关同志。会议纪要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者副书记签发。
6、根据需要,党组会议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三、审批文件
以中共天长市政协党组名义向中共天长市委和其他部门发出的重要报告和文件,原则上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四、健全民主集中制和生活会制度
1、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个人无权决定应当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已经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2、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组内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决定的行为。
3、党组会议讨论的机密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以在有关的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
4、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5、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委汇报。
中共天长市政协党组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
(1998年7月21日政协天长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长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日常工作
1、常务委员会的日常重要工作,由主席会议处理。
2、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3、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市政协全面工作。其他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分管部分工作。
4、市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和到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了解情况及进行业务指导,由主席、副主席带队或由主席、副主席委托有关专委会主任带队。
5、办公室主任负责主席会议决定事宜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主席、副主席的意见,及时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二、会务活动
l、主席、副主席应准时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须请假。
2、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整理成会议纪要。
3、政协召开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一般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
4、全市性的政协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
5、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需要做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以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阅读文件
1、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署和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联署发的文件,以及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发的文件,均应送主席、副主席阅读。
2、以中共中央名义和中共安徽省委名义发的文件,除纯属党内事务问题的文件外,均应送主席、副主席阅读。
3、其他内部文件、资料、电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4、文件不发个人,根据文件的缓急、密级和份数,采取送阅、传阅或组织传达等方式。
5、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四、社会活动
1、有关单位邀请主席、副主席参加会议和活动时,由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活动的性质和领导人分工统一安排。
2、主席、副主席因公因事需要离开天长市赴外地时,行前应报告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同时将外出时间、路线以及工作主要内容通知办公室,以便保持联系。办公室对主席、副主席外出活动安排,要做好记录,并注意保密;主席、副主席在外地期间,重要工作情况要向他们及时报告。
本细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8月14日政协天长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长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天长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天长市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天长市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委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召集并主持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执行上级政协和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天长市委、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天长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决定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联系和指导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于会前五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决定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传达学习和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重要讲话,以及中共安徽省委、滁州市委、天长市委的重要文件;
协商讨论中共天长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天长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和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提交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他重要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办公室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列席;视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市政协委员、住天长的滁州市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政协机关部分科室人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合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委们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议程由主席、副主席提出,或由办公室主任提请主席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协商讨论中共天长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审查以政协天长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审议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协商乡镇政协工作委员会人事安排;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天长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8年8月14日政协天长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天长市委员会设置六个专门委员会:
①提案委员会
②经济委员会
③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④社会法制委员会
⑤学习文史委员会
⑥民族宗教台侨属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应同政协届期同步;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可进行届中调整。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提案委员会工作任务:制定市政协各次全委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征集委员提案,及时审查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座谈、调查、视察、考察等;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重点提案可提请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研究作为建议案送达市委、政府、人大处理答复,也可由提案委员会牵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加强宣传,沟通信息,征集社情民意,摘登范例,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
经济委员会工作任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我市经济方面的重要问题,发挥政协职能作用,努力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组织委员对工业、农业和商业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委员开展视察工作,并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开展对口协商活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委员就科教兴市、繁荣文化市场、加强卫生保健、提高医疗技术和职业道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问题开展调查、视察活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联系,积极开展对口协商活动,为加快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委员围绕我市社会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视察活动,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加强同政法部门、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推动普法工作的开展;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民主监督,听取政法部门关于执法情况的通报,开展对口协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习文史委员会工作任务:负责全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和住城委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举办知识讲座、专题报告会、学习讨论会等,提高学习效果,增强委员参政议政能力;做好文史资料的征集、编印和出版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省、滁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征稿任务;承担并认真做好全国、省、滁州市政协文史书刊的征订和发行工作;联系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人民团体,上级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以及镇(街道)工委,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传播精神文明。
民族宗教台侨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学习和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协助市委、政府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学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及各项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向“三胞”及时介绍祖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祖国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增强“三胞”对祖国的了解和向心力;了解和研究有关台、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海外华人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开展对台、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联络工作,广交朋友;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多种社会关系,积极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等交流,为引进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两岸贸易牵线搭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材料或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分管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天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精神,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负责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天长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协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