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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03-27 19:09:52 浏览:17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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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919,市政协副主席陶承德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进行视察调研。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仁和集镇、金集镇、汊涧镇等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市水利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情况的通报,并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从2005年起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8年,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又将其作为12项民生工程之一进行建设。至2011年底,全市共完成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53处,其中:新建地表水厂6处、机井集中供水工程27处、管网延伸工程20处,完成投资8009万元,新增供水能力3.9m3/d。农村饮水工程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以往我市供水方式分散、苦咸水普遍存在、水质严重污染、水量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从2005年的37.15万人降低到2011年的20.16万人。

2012年,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解决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人口4.5万人,范围涉及冶山镇、汊涧镇、新街镇、石梁镇、秦栏镇、大通镇及天长街道等7个镇(街),共30个行政村(社区)。计划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5处,其中冶山水厂扩建工程1处,大通、釜山、仁和和龙泉水务管网延伸工程4处。目前,5处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预计11月底,全面完成工程任务。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近几年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建后管理工作难度大。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所有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主要模式有:产权个人所有、个人独立经营;产权政府(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政府控股、个人特许经营。其中冶山、郑集、金集、大通、釜山、仁和6座地表水厂均为政府控股、个人特许经营模式,由政府给予投资者30年的供水特许经营权。由于我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方式千差万别,经营管理水平、供水卫生条件参差不齐,农村供水安全存在隐患。

2、农村自来水入户率偏低。受传统观念、多年生活习惯影响,部分农户使用自来水的积极性不高,加之部分农村村庄居住过于分散,目前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足30%。自来水入户率偏低,一方面农民饮水安全没有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效益得不到发挥。

3、饮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难度大。我市现有的冶山、郑集、金集、大通、釜山、仁和6座地表水厂分别以金牛湖水库、川桥水库、大通水库、釜山水库为水源。城镇污水、农业和养殖业等对水源均有一定影响,目前既未建立保护制度,亦无任何保护设施。

三、意见和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供水一体化建设。我市可借鉴省内外县市的经验,加快实施农村供水一体化建设。一是注重供水软硬件建设。硬件条件上,在提高水厂供水能力的基础上,加快输配水管网建设。软件条件上,在妥善处理好现有小水厂经营关系的基础上,加快现有水厂的整合。应逐步停用市内现有的44座小水厂和49口共有机井,将其转为备用水源。二是以冶山、郑集、金集、大通、釜山、仁和等水厂为基础,设立股份制供水公司,负责全市农村区域供水。现有小水厂由供水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采用收购产权、入股等方式,逐步停止其经营。对一些暂时不愿进行产权转让的小水厂,不允许再抽取地下水,而由新水厂对其进行供水批发,批发用水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通过产业政策调整,使小水厂逐步退出供水市场。

2、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饮用安全、卫生的自来水。二是针对目前我市农村供水工程普遍存在的资产不明晰、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多等现象,建议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应尽快出台“天长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天长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天长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办法”等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积极强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扶持力度。一是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及自来水入户奖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规定,适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采取措施,提高自来水入户率。按规定,农村自来水入户材料费及安装费应由农户承担,为鼓励农民自来水入户,可参照定远等地做法,适当补贴入户费用。三是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4、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一是加强水源地环境监察。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水源地建设、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对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地周边风险源进行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二是加强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建议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2009)要求,逐步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列为监测工作第一位。将监测结果,编入当地环境质量报告,建立水质预警制度。三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要切实加大截污治污措施和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严厉查处,大力普及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群众保护水源环境的自觉性,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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