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意见》从健全决策机制出发,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明确规定了每个程序中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深刻揭示了政治协商活动的内在规律,是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严格按照《意见》规范的“五个程序”运作,将确保政治协商质量,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成为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成为党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了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意见》规定:“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这一程序的确立,将产生三重效应。一是有利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党政工作同向、同步,较好地实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的工作目标。二是有利于党委通过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的办法,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并以此为切入点,把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纳入到决策程序。三是有利于建立政治协商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明确了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意见》要求:“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这就使政协彻底跳出了“要我协商”和“我要协商”的思维怪圈,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把政治协商这一首要职能履行好。实践经验表明,政协做好这一环节工作的要诀是:协商在会上,功夫在会外。换句话说,就是要把协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次做好做实。首先依据协商内容选择恰当的协商形式,进而确定参加协商的人员范围。接着,将有关方面提供的协商文件材料连同会议通知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同时,组织部分与会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围绕协商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真正把一个方面的情况搞清楚弄明白。协商会议发言也需预作安排。总之,通过协商会前的扎实工作,为提高协商质量奠定牢固的基础。
三、规定了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与协商的程序。《意见》设定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程序,其着力点就是党政领导不仅要到政协会上通报情况,让委员知情,而且必须拿出专门的时间、专心致志地听取委员的意见,郑重地回答委员的问题,面对面地展开协商,坦诚沟通,共商对策,进一步加深理解、达成共识,从而使政治协商这一民主程序落到实处。
四、明确了及时整理并报送成果的程序。这不仅是对协商会上口头意见建议书面化的过程,更是对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所提意见建议归纳整理的升华过程。《意见》关于整理及报送的及时性规定,体现了党委政府提高决策效率对政协提高工作水平的新要求。
五、规定了意见和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意见》强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可以预见,这一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必将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党政决策中真正发挥应有的资政作用。当然,《意见》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各级政协还应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协商,确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建议案的批复时限和办理要求,及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答复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杨大德 (作者单位:天长市政协) 刊载于2006年5月8日《江淮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