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委员提案的作用,调动提案人的积极性,在提案审查、交办及办理过程中,做到与提案人“五见面”。
一是在会议期间将立案情况与委员“见面”。一般情况下,政协每年全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对委员提案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在闭幕会上对审查情况作审查报告,但报告的情况往往只是数字统计、分类概况,而委员对自己所提出的个案是否立案不得而知。因此,在提案审查结束后,要及时将立案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既要有分门别类的数字,又要有认真整理的提案目录,把审查后立案的提案逐人逐案汇编成册,然后发给委员,这样委员对自己的提案是否立案一目了然。提案人在会议期间或会后对未立案的提案进行再调研、再加工、再提炼、再提交。在会议期间把立案情况告之提案人,一方面尊重委员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提案人对未立案的提案经过修改整理、逐步完善,可以有效地提高提案质量。
二是在交办会后将提案交办情况与委员“见面”。提案交办工作是提案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提案交办及时准确对提案办理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交办过程中,往往重视交办前的工作,注重交办准确性、及时性,而忽视延续性,导致提案人对提案是否交办,由哪个单位承办,什么时候办结。由于交办信息不对称,提案人对交办情况“水里摸葫芦—心中无数”,中途无法与承办单位沟通、交流。为了让提案人了解交办情况,在提案交办后,要及时将提案承办单位、会办单位、承办负责人、办结时间以及上级分管领导等情况绘制成一览表,通过各种形式告之提案人。提案人在知道具体交办情况后,可以随时通过信函、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与承办单位、承办人或上级分管领导沟通联系、反映情况,了解办理动态,以便能提出更多更好的合理化建议。
三是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主动与委员“见面”。一件提案的提出凝聚了委员的智慧和心血,特别是高质量的提案和联名提案,集聚了群体心智,有的甚至代表某个界别、某个阶层的意志和心声。承办单位要本着对委员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努力办出成效。在办理过程中不能简单地走过场、走形式,文来文往,答复了事,甚至出现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不负责任行为。承办单位要与提案人开展互动办案,改变过去独自办案的“单边行动”为约请提案人见面的“双边行动”,形成互动效应。承办单位通过主动约请提案人到现场视察、召开座谈会、恳谈会等形式,加强联络、征询意见、互相协调、增进理解,进一步了解提案人提出提案的背景和真实意图,对不能采纳的建议要分析原因、说明理由、认真解释,使提案人知情达意、理解谅解。
四是在办理意见答复之前与委员“见面”。提案结果正式答复之前与委员见面,可以有效地提高委员满意率,也是承办单位宣传自己、扩大影响、树立形象的重要举措。委员对提案办理结果是否满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采纳了提案人的建议,达到了提案的目的,实现了提案人的意志。另一种是即使没有采纳提案人的建议,或因目前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而无法实现提案人的意志,在答复之前与委员见面,通过疏导引导、阐明原因,给提案人合理的解释,最终形成共识,取得提案人的谅解与支持,提案人同样也会满意。而不会因为没有达到提案的目的,耿耿于怀、心气不顺。
五是在提案办理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与委员“见面”。提案的答复是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终端环节,在提案办理结束后要以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尽快给予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不能答非所问;答复形式要有条理性,不能杂乱无章;答复文字要有简洁性,不能模棱两可;答复结果要有严肃性,不能敷衍了事;说明理由要由科学性,不能牵强附会。
作者: 安徽省天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 周思国
原载2006年6月17日安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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