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调研 “深、实、细、准、效” 五字要求,进一步规范委员调研视察考察工作,健全全流程制度体系,提升履职质效,结合政协工作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委员调研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基础性履职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核心职能的重要载体;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各界群众,深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社会团体合作共事的关键渠道;是紧扣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广泛凝聚共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必须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民生重点领域、社会治理难点,突出政治性、专业性、群众性。
第三条 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全过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以“深、实”为标尺改进调研方式:
优先推行“四不两直”、随机走访、小型座谈、入户访谈等形式,减少提前踩点、预设路线,直奔一线、直面群众获取一手资料;
严控规模、简化流程,多用小分队、分散式调研,避免大规模集中视察,杜绝层层陪同、多头迎检,最大限度减轻基层迎检负担;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走秀式”“盆景式”调研,不提前安排样板点位、不筛选发言群众,主动倾听基层干部、企业从业者、普通群众真实诉求;
严守廉洁底线,坚决杜绝超标准食宿接待、违规宴请、礼品土特产收受等行为。
第四条 各专委会结合年度履职短板、群众急难愁盼、党政重点工作,提前谋划下一年度调研视察考察选题,选题必须具备现实意义、明确调研目标,杜绝无实质内容、无问题导向的空泛选题;办公室统一汇总梳理全部选题,对照年度协商计划、重点监督事项逐项审核,剔除重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的选题,形成年度调研预备清单;预备清单按程序提交主席会议审议、政协常委会议审定后,正式列入年度市政协工作要点,全年调研工作围绕清单有序推进,确保调研选题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
第五条 各专委会依据审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形成调研视察考察活动方案,明确调研主题、调研对象、调研方式、参与人员、时间安排、预期成果。
第六条 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类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因市委、市政府临时部署、突发民生事项、重点监督任务确需调整计划、临时新增调研任务的,由对应专委会书面说明调整事由、调研必要性、人员安排,完整履行报批程序,报主席审定后方可实施。无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新增调研活动。
第七条 为提升调研全面性、专业性,可根据调研主题、内容,联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知联会、新联会、宗教团体、行业协会、专家智库等共同开展调研视察考察。
第八条 调研视察考察全面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遵循确有必要、精简高效原则组建调研组,从源头杜绝人员冗余、虚设陪同:
人员选配突出专业性、关联性,优先选取熟悉课题领域的专委会委员、行业政协委员、智库专家、业务单位特邀人员,按需组队,原则上每组人员不超过 14 人,严禁安排照顾性、无关性外出人员;
办公室实行外出调研时段统筹管控,同一工作日仅安排一项外出调研活动,不交叉、不扎堆;调研内容相近、调研区域重合的活动统一合并组织;
组长全程牵头负责调研路线设计、走访安排、座谈组织、问题记录,确保调研全程紧扣主题,深挖实情、细致记录,保障调研 “深、细” 落地。
第九条 各专委会每年组织赴市外考察学习活动不超过 2 次,坚持 “以学促研、对标补短”,杜绝纯观光、无课题的外出学习;牵头专委会须编制完整详实考察方案,明确调研课题、考察点位、学习内容、往返时限、行程路线、人员名单、经费预算,单次外出考察时长一般不超过 7 天;
报批流程:办公室汇总方案→秘书长审查→分管副主席审核→主席批准,全部流程完备后方可组织实施;无专项调研课题、无成果转化计划的外出考察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条 调研、外出考察期间不得擅自更改既定路线,不得增设与调研课题无关的点位,严控在外停留时长,一切行程围绕调研任务安排;严禁借调研、考察名义组织或参与名胜古迹、景区景点观光游览;严禁要求接待单位安排聚餐、文娱等与公务无关活动;严禁向接待单位索要、收受纪念品、土特产,严禁向基层摊派各类物资。
第十一条 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坚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安排迎送接待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横幅、宣传展板;优先采用现场口述、简易台账查阅方式开展调研,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十二条 调研视察考察期间交通、食宿、差旅、办公等全部经费、后勤保障事项,严格对标中央、省委、市委及市政协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从严把控标准,杜绝铺张浪费,经费使用全程留痕、规范报销。
第十三条 调研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调研组完成完整调研报告,报告严格对标“深、实、细、准、效”要求:全面梳理调研实情、细致分类梳理问题、精准剖析根源症结、务实提出可落地对策;调研报告可直接转化为集体提案、委员个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材料、民主监督专报;办公室、对应专委会跟踪报送党政相关职能部门,跟进意见采纳、问题整改情况,定期汇总成果落地成效,以成果实效检验调研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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