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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对(2019)3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0 15:41:20 浏览:19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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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实施取水计量器具共享,按实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建议

提 案 人:杨士明、李澍、劳颜芳、朱玲、严鹏、刘为绪、马杰、葛玉祥、张文斌、肖梅

主办单位:市住建局

答复单位:市住建局

答复时间:201979

答复内容:你们提出的关于实施取水计量器具共享,按实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建议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我局委托龙泉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污水处理费(2017年收取污水处理费881万、2018年收取污水处理费1237万)。

根据省、滁州市关于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市自2015年由滁州市组织累计安装在线监控的非农业取水户共有52家,监测点位数71个。目前该系统由安徽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管理,所有数据由该院采集和收集,市水利局拥有使用权限。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接沟通,待上级批准同意后,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可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用水利部门的数据采集,统一在税收征收环节收取,或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委托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环节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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