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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关于对(2019)4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0 15:35:10 浏览:17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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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规范城乡养犬管理的建议

提 案 人:周勇

主办单位:市公安局

答复单位: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981

答复内容: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城乡养犬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犬类管理,自2004年起,我局专门购置了20000个犬牌,要求群众对饲养的宠物犬进行登记办牌,但由于群众对犬类管理意识淡簿、无硬性办牌强制措施等原因,所以一直没有群众前来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据我局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养犬数量大约4万余只,市区犬类主要以宠物犬为主,农村犬类主要用于看家护院。而且我市市民养犬一直处于散乱无序的状态,养犬市民的数量有增无减,大型犬、烈性犬数量也越来越多。

但由于我国并未在国家层面出台关于饲养宠物(犬类)的法律法规,所以城市养犬问题成为了困扰很多城市的社会问题,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2016830日滁州市制定发布了《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并于2016121日起实施。此办法规定的范围仅限于滁州市区,不包含其他县市。此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城管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收容救助,查处违规养犬等日常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处置狂犬,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违规养犬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依法监督犬只诊疗活动,并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饲养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工商、卫生、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目前滁州市实施的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限制养犬区域不包含下设的各县市,我市也未相应出台适合我市市情的《养犬管理办法》,所以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在日常的管理中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动物故意伤害和干扰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和罚款的处罚。2018年我局共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10余起,捕杀野犬、流浪犬约10余只。

养犬管理工作涉及全市千家万户,也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石梁东路二巷、三巷属于市区老的居民小区,道路狭窄,住户众多,居民养犬比例非常高,而且多数犬类属于散养状态,道路上随处可见各种犬类,经过此处和居住在此处的居民反应强烈。针对这一情况,千秋派出所与天长街道办事处永福社区多次联合对石梁东路一、二、三、四巷的养犬情况进行整治。通过整治,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因为对于散养的犬类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只要犬类的主人没有主观故意指使犬类伤人,公安机关只能进行劝说、宣传,让养犬人为所养的犬办理犬证,规范养犬,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为消除治安隐患,营造文明、和谐、卫生的城市环境,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养犬人提高思想认识,做到文明养犬;在政府办牵头下,参照《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我市的限制养犬管理规定,使养犬管理有规可依,确保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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