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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关于对(2019)5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0 15:31:13 浏览:17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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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加强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建议提 案 人:杨士明

主办单位:市公安局

答复单位: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9812

答复内容: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给予准确分类

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整备质量大于40公斤,时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目前市面上的绝大部分此类电动车可定义为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可定义为电动微型自动档汽车。  

二、开展细致调研

结合代表建议,我局对我市目前电动车市场进行了充分调研,主要安全隐患变现为,一是交通违法突出,影响通行秩序。由于大多数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为中老年人,再加上商家宣传无需办牌不要驾驶证,此类驾驶人基本未经过正规驾驶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行为突出,大多存在闯红灯、逆行、停车越线、违法载人、乱停等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了道路通行能力。更有甚者利用三轮、四轮电动车进行营运,有成为“马自达”翻版的趋势。二是安全性能较差,事故隐患较大。目前我市销售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基本未通过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可,各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粗制滥造,只简单起到遮风避雨作用,安全性能实在令人堪忧。三是无法办牌办证,难以有效管控。由于此类电动三轮、四轮车未经过许可和公告,无法注册登记,而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是我国机动车管理的基础,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交警部门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管控,路面各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无法记录此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侦破难度大。四是无法购买保险,容易产生纠纷。此类车未购置交强险和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无法给予乘车和第三责任人有效赔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交管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是大力宣传。目前我市出现的电动四轮车,商家打着“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旗号,以绿色能源、国家扶持,无需上牌办理驾驶证为促销借口,蒙骗消费者,以提高销量。我局交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宣传作用,形式多样地在人群密集处广泛宣传此类电动四轮车非法上路的危害性和电动汽车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正确引导群众不去购买不在《产品公告》内的此类车辆。

二是源头治理。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我市销售违规电动四轮车商家进行摸排,上门宣传电动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下发整改通知,明令经销商不得销售此类电动车,从销售源头上堵住此类电动车流入市场,整治商家欺骗鼓吹行为,避免消费受到误导造成损失,保障消费者利益。对于不能按期整改的商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我局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作出了相应处罚。  

三是路面管理。我局交管部门在日常路面巡查工作中已特别注意此类车型,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杜绝违规电动车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对发现的违法车辆以“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依法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先予以扣留,提供的购车发票、合格证不能证实车辆类型的,由车管所根据车辆设计速度、电机功率、整备质量等对查获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作出车辆类型认定。属于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1005E)、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1005G)、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7701)等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并责令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作出书面保证今后不再上道路行驶。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的无证驾驶,处罚款并予以15日以下拘留。

但是目前市面上依旧有部分电动车销售点未按规定销售,对于此类商家,我局下一步将联手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专项行动,集中清理一批,同时开展集中曝光行动,以期达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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