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明确小区停车位权属,规范开发商出售车位行为的建议
提 案 人:陈书梅、程晓惠、肖梅、包健
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时间:2019年7月30日
答复内容:您们提出的《关于明确小区停车位权属,规范开发商出售车位行为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现阶段全国各地小区车位权属纠纷众多,各地做法和意见不一,甚至各地法院判例也有较大出入。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
一、明确产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车位(含地面车位),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车位,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推进车位不动产权登记
虽然《关于规范城镇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还没有出台,为解决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我们勇于担当,对经建设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库内车位),经验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给予确权登记,发放登记证书。对地面停车位,暂时没有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后,我们将立即组织实施。
三、规范工程规划许可公开
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注明车位布局位置和数量。居民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内容,对照实际车位布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哪些车位(公告牌标注)属建设单位的,哪些(公告牌没有标注)属全体业主的。
四、禁止公共车位买卖出租
建筑区划内,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如开发建设单位占用小区公共通道、绿地私自划设、建设的车位,开发主管单位将明令禁止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或出租。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对违规买卖车位获利的,宣布合同无效,并责令退款,以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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