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
提案字(2019)101号
案 由: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管理的建议
提案人:徐秀海(第一提案人)陈红玫
瞿安全 杨士明 杨志泉 马 杰 陈 微
内 容:
近几年,随着市场的发育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市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为承接政府委托与政府转移职能等方面逐渐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成员对象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但是,部分行业协会未能充分履行市场经济中应该履行的职能,有的处于涣散状态,有的为一企独占,有的结伙抬价。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行业协会“造血”能力不足——经费、人才匮乏。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费主要来自会费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多数行业协会未能真正形成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运行机制,不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吸引力缺乏,企业交纳会费积极性不高,协会资金匮乏,难以开展一些必要的服务活动。由于不少协会未建立正常而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仅缺乏高素质的业务骨干,现有工作人员也缺乏专业化培训,直接影响了协会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二)行业协会“治理”能力不足——章程、制度空乏。部分行业协会的《章程》不切合实际,协会没有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约束机制,凭经验、惯例办理业务,随意性较大,财务不公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参差不齐,不能保证正常运转和开展业务需要。部分行业协会的运行与资金来源依赖于行业内某一家有实力的企业,容易失去独立性和代表性,难以代表其他成员的利益,这严重降低了成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行业协会“自律”能力不足——使命、道德缺乏。由于行业协会经营人才及内控制度的缺乏和监管的缺失,造成自律能力不足,协会定位不正,不讲究职业道德,个别的利用合法协会名义解决私利,存在垄断市场超常规抬高物价、“替部门执法”向政府要挟形象等不良现象,甚至借“行政执法”行敲竹杠,使协会成为“大哥”形象。
二、建议
(一)重视协会设立和职能定位。民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既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检查,同时也要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大力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一地一会”和“一业一会”限制,允许同一区域、同一领域成立相类似行业组织,如只要有5个经营企业或10名自然人就可以申请设立协会等措施。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明确各协会职能定位、活动形式、章程制度订立和负面清单,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和奖惩评价措施,规范协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和经营行为。
(二)重视协会治理和服务水平。完善法人治理,提高治理能力。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把党建、社会责任和诚信自律建设等纳入行业协会章程,探索实行行业协会理事长轮值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扩大直选范围;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完善内控制度,指导建立和健全包括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一整套自律性运行机制,使行业协会的日常活动有章可循,保证行业协会的经营服务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有条件的,依法开展有偿咨询服务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重视协会监管和党建工作。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民政部门要真正负起行业协会的审批登记、年审、监管和指导及评价职责。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业协会初审、日常监管和党建及帮扶之职,尤其要会同组织部门高度重视协会党组织建设,经常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以诚信自律创建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和党建活动。定期开展对行业协会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价,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协会和协会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提高行业协会社会地位和影响,促进行业协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和惩戒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违背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业协会,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撤销行业协会,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理。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形成联动效应。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正面宣传和惩戒报道,引导各界人才积极和正确参与行业协会工作,保障行业协会健康
主办:民政局
会办:市委组织部、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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