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
提案字(2018)55号
案 由:关于在全市开展电梯安全责任险工作的建议
提案人:毛晓春
内 容:
一、电梯安全责任险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电梯快速发展,电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不时发生的电梯伤人事故,更是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责任保险是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投保包含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尽管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保险机构主动参与,但是电梯责任保险发展并不理想。全国电梯责任保险市场普遍呈现“两少一低”的特点,即承保公司少,保险产品少,保险覆盖率低。
二、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电梯是人们生产生活中频繁使用的重要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设施。但是电梯的工作运行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而且善后处理复杂、处置成本大、责任风险高。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是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管理有效性及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的重要措施。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有利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预防和经济补偿功能,构建商业保险参与的特种设备事故社会救助系统,提高救助赔付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用商业手段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是解决特种设备责任赔偿法律纠纷,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
三、建议
一是建立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推行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管理者、电梯维保方等各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工作机制,明显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逐步建立起商业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费率差别调整的杠杆作用,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电梯安全风险,提高我市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
二是明确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方式。选择学校、医院、酒店、商场、企业等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电梯等先行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逐步覆盖所有电梯。按照“广覆盖、低费率、一方投保、多方受益”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适合的电梯责任保险经办模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研发全面的保险方案,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选择电梯拥有量大、分布相对密集的行业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巩固提升试点经验后稳步推开。
三是建立全面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保险+服务”模式,运用科技手段对维保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效提高电梯维保质量,降低电梯故障率,最大限度保障民众的乘梯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提供强有力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应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电梯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的电梯安全意识;开展风险排查,定期对所承保的重点场所、高风险电梯进行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提示风险;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电梯使用单位的风险防控能力。建立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参考车险管理模式,由保险公司采集投保、事故、理赔、维保、救援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审查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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