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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政协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2018年3月27日 市政协十届十八次主席会议研究通过)

发布时间:2018-04-03 15:38:36 浏览:46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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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规范奖励标准,鼓励广大政协工作者积极撰写宣传稿件,扩大政协影响,营造良好氛围。根据省、滁州市政协相关表彰规定,结合天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政协各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热爱政协工作、宣传政协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作品范围
当年度在地市级以上各类主流媒体(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政协报刊、政协内部刊物、政协及政府网站、信息专刊)上发表的宣传有关天长政协的消息、通讯、新闻、摄影作品以及文史资料等。
三、奖励标准
1.稿件被国家级媒体(除网站外)采用的,300字以上的按400元/件奖励;300字以内的减半奖励。
2.稿件被省级媒体(除网站外)采用的,300字以上的按200元/件奖励,300字以内的减半奖励。
3.稿件被地市级媒体(除网站外)采用的,300字以上的按100元/件奖励,300字以内的减半奖励。
4.图片类新闻一律视为300字以上稿件。
5.在各级报纸的头版头条发表的稿件奖励增加2倍,二版头条发表的稿件奖励增加1倍。
6.被国家、省级、地市级政协(政府)网站采用的稿件,每件分别奖励100元、10元、5元,转载的不重复计算。
7.在全国、安徽省、滁州市政协组织的信息宣传工作评选中获奖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四、奖励要求
1.发表的与政协工作无关、不属于文史方面以及收录在书籍中的稿件,不在奖励范围。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署名发表的稿件,只奖励第一作者。
2.报刊上发表的作品须送交报刊原件;网站发表的作品须送交网上打印稿;电视台(电台)发表的作品须送交用稿通知单;获上级政协宣传信息奖励的须送交获奖文件或证书。
3.新闻宣传工作每年度统计奖励一次,发表作品人员按要求向市政协办公室申报;市政协办公室对申报的作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拟奖励的名单及金额,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4.同一件作品,原则上只奖励一次(按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相关事项
1.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增强民主与团结意识,促进委员履职尽责,动员人民群众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天长具有积极作用。
2.信息宣传工作要遵守新闻信息工作纪律,坚持正面宣传,严禁虚假新闻信息。作品要具有原创性。对涉及政策性及社会影响不确定性的新闻信息,投稿前应报市政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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