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议
提 案 人:仲 玲
主办单位:市国土局
答复单位:市国土局
答复时间:2017年7月21日
答复内容:你提出的关于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小产权房现状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目前的“小产权”房:一种是在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这种小产权房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必须清除,保护我们的耕地红线。
小产权房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第二,缺少必要的审批和报建手续;第三,和商品房相比价格比较便宜;第四,缺乏质量保证。
我市前几年城乡确实存在着不少的小产权房,特别是城镇周边地区和主要乡村道路两侧小产权房违建现象相对突出,有的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大肆建设。但是,近两年来,由于强化了监管,同时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城镇集中,小产权房已逐步失去市场。经调查,目前全市除汊涧镇外,其他镇街已基本没有小产房建设现象。对今年汊涧镇仍然出现的少量小产权房违法建设现象,我局和汊涧镇政府已采取严厉措施严格打击,汊涧镇政府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决拆除了正在建设的部分小产权房违法建筑,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
1.强烈的市场需求。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原有的农村住房条件不能满足群众需求,而新建住宅涉及调整承包地等诸多问题,使得小产权房在价格低廉的情况下有强烈的市场需求。
2.农民利益索求。建设小产权房的村镇集体和村民可以通过小产权房的建设获得一部分利益,使得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
3.价格优势。小产权房不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规费,因而其建设成本相比商品房成本低了很多。
4.管理缺失。由于有关部门管理缺位等原因使得小产权房有机可乘。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一是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文件对小产权房予以严厉制止。2015年省委巡视组在天长巡视期间,收到小产权房意见反映较多,要求我市立行立改。为坚决落实省委巡视组要求,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我市下发《关于严禁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天办〔2015〕63号)文件,对小产权房建设销售行为明令禁止。
二是坚决严格执法,遏制小产权房建设行为。我局已认真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工作部署,坚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切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小产权房随意建设行为,保障了我市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去年下半年,我市商品房市场已明显出现回暖现象。
三是坚决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属地管理责任,已明确各镇街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产权房全面排查,全面纠正;对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出现的失职渎职,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们有信心,只要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市小产权房违法建设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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