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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59号提案 规范民间借贷,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7-05-09 09:19:28 浏览:8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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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

 

提案字(201759

 

案 由:规范民间借贷,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提案人:胡晓玲

内 容: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深入,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一方面活跃了民间借贷市场,丰富了企业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催生出大量高利贷行为,使得中小微企业面临着极大的经营风险。浙江温州、广东珠三角,以及内蒙包头等地出现了民企倒闭潮,我市部分企业也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去年下半年,情况更为严重,据了解我市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企业的破产不仅是企业家个人的事,由此引发的员工失业、大量的债务人血本无归等社会问题更为严峻。

造成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增大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1、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银行惜贷;2、中小企业获取贷款比例过小。3、小贷公司借贷能力不足。我市中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来源于民间借贷市场,小贷公司便是其融资渠道之一。4、担保公司作用有限。5、地下钱庄疯狂逐利;6、部分小贷公司采取帐外放款的方式,致使政府无从监管,而这部分资金往往流向高利贷市场。

为预防金融性风险,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发展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等民间性金融机构对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和快捷融资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2010年以来民营企业普遍难以通过银行融资的大背景下,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更成了民企解决资金短缺的救命稻草。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各类担保、小贷、典当等民间金融机构几十家之多(包含部分在外地注册的公司),虽然绝对数量不少,但是信用等级不高,资金放大作用不明显,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建议缩短审批环节,尽快组建和审批一批条件成熟的民间金融机构;对于现有的担保、小贷、典当公司,鼓励增资扩股或多公司重组。一方面可以为更多有资金需求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的竞争,达到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目的。

二、建立规范的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对民间借贷的身份要有个定论。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纳入一定的金融监管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其次,关于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营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三、加强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继续进行结构性减税。据了解,目前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出现,除政策调整外, 中小微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盲目承接业务、风险控制不足,以及违法放贷等都是重要原因。减税的重点方向可以是中小微型企业,尤其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能广泛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科技进步的中小微型企业,要给予支持,从而为它们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中小微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  

  四、创新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当前应积极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二是要加快融资体制改革步伐,一方面要建立更多层次的、特别是中小型的金融机构,现有的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要向基层乡镇延伸,进一步满足一些经济发达的乡镇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要提高全社会直接融资的比例,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筹资、开展股权交易等多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典当等多层次规范的融资机构,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

 

 

审查意见:市金融办主办,市经信委,滁州人行天长支行会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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