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
提案字(2017)62号
案 由: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化机制,以保险创新深化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
提案人:毛晓春 鹿 松 王炳香 张 琴 孙天明
张 浦 马福玲 张福清 赵 娟 王宝皋
陈菲菲 李 永
内 容:
一、农业保险功能及其政策背景
农业保险能够有效分散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2012年国务院第629号令,颁布《农业保险条例》,条例第三条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2016年3月,安徽省财政厅发布《2016年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办法第四点第六条明确:“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文件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厚植农业农村发展优势,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我市农险保险现状
目前,我市开展的农业保险有水稻、小麦等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均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险”)独家承办,其种植业政策性农险占全市农险整体规模的100%。保险行业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11月底,天长市种植业农险中,政策性农险保费为3356.78万元,补充性粮食作物保费为1199.22万元,国元农险占比为百分之百,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格局。
然而,对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规范要求,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推动色彩较浓,农民自愿投保的需求不明显。政策性农险的国策要求是“政策引导,市场动作,自主自愿”,但是,我市农业保险中的小麦、水稻保险,每年承保理赔工作靠政府开会进行指标和时间进度的任务布置,由政府人员代收,赔款不能从保险公司直赔农户,需要财政中转,政府行为取代了保险承保机构的责任范围。二是承保、理赔数据信息真实性不足。存在承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承保手续缺失,标的查验不规范或不查验、赔款平均赔付、赔款周期过长等不规范现象。在我省六安、宿州、宣城、明光等地均有过因保险承保机构承保数据不实行为被安徽保监局行政处罚的案例。三是垄断特征明显,不利于农业保险市场运作和保险服务的提升。目前,省政府批准在安徽具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为国元农险、人保财险两家,而天长市种植业保险完全由国元农险独家垄断,表现出我市的农业保险机制市场化的不完善,同时国元农险作为省国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21.04亿元,仅滁州市农业保险保障的风险就已接近20亿元。面对全省农业巨额风险,可谓杯水车薪。
三、建议
一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当前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垄断经营的市场格局,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不利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在遭遇农业巨灾风险时,由于没有形成共担机制,也难以保证该保险项目的长期稳健运行。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立足服务三农原则,消除阻碍竞争的政策壁垒,在不改变我市政策性农险经营大格局的框架下,选择部分乡镇开展试点,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询价、竞争邀请等方式(综合考虑保险主体品牌、技术、人才队伍、服务能力等优势),吸引更多有资质有实力的保险主体参与到农业保险当中来,切实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保险服务三农能力,促进保险行业可持续稳健发展,切实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打造成为政府满意、农民满意、社会满意的民生工程。
二要建立“三农”金融创新机制,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建立财政政策支持的“三农”金融领域创新基金,实施创新奖励政策。一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探索支持地方发展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大棚蔬菜保险、农机保险,加快现代化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在我市尝试试点农产品的价格指数保险及试点普惠金融,将保险保障与融资信贷等创新结合。二是支持发展商业补充农业保险,满足农业生产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的风险分散需要。
三要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服务国家扶贫战略。建议我市加大这方面的创新,如:鼓励探索开展扶贫农业保险、农村治安保险和小额人身保险,解决因灾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加大扶贫项目风险保障;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惠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等。
审查意见:市农委主办,市财政局、金融办,人保财险公司会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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