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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关于对(2016)1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9-22 22:32:12 浏览:10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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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关于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几点建议

提 案人:陶晓晴

主办单位:市教体局

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单位:市教体局

答复时间:2016718

答复内容:你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几点建议的提案已经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培训机构现状

我市校外教学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面对中小学生的教学辅导机构,我市绝大部分是这类机构;另一类为面向社会人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我市过去批准举办的有10所培训机构,均为文化教育辅导机构,其他辅导机构规模差异较大,有租用场所公开招生,也有利用自已家庭场所个别辅导的;主办人员有社会人员雇佣大学毕业生,有毕业生自已举办,文化课辅导也成为一些大学毕业生谋生的手段之一,数量较多,有明有暗,难以统计。这些辅导机构都是针对未成年人,以羸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另一类培训机构为面向社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我市有少部经营性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取得了营业执照。目前为止还没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审批。

二、审批权限问题

1、文化课培训辅导机构。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利用假期和双休日举办各类文化课辅导班的通知》要求:“……取消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文化课辅导班,中小学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团体,助学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课强化班,学科补习班、奥赛班等,已经举办的,要立即停止,妥善处理。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各类面向少儿的艺体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只准开设艺体及科技类等课程,不准开设或变相开设文化学科课程。对屡次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停止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育部已明确要求各地暂停审批专门针对未成年学生开设的教学机构。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严禁中小学补课,目的是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从这个目的出发,教育部门不能对校外文化课辅导机构进行审批,而且举办这类培训机构均以赢利为目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定义,不属民办学校范畴,不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教育部门也没有审批权。对过去审批的10所培训机构,明年许可证到期后也不再续发。教育部门只能针对已经审批的公益性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处罚,对社会上形形色色个人开办的无证辅导班,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对无证照、超范围的经营户依法进行规范、整改、以及查处取缔,教育体育局积极配合。

2、针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教育部门只能对公益性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畴)进行前置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明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上海市的处理办法是由培训机构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征求教育局和社保局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发给工商营业执照,以公司形式经营。我市已有少数非学历教育机构直接在工商部门申请,并取得营业执照。教育部门至今没有受理过此类机构的申请。

三、应对文化课辅导需求的对策

1、目前我市在各乡镇都成立了乡村少年宫,教育系统将加强青少年校外活中心的建设,在全市青少年校外活动机构开展各类音体美活动、科技活动和教育培训等,引导学生将课余时间用在各类有益的活动上,提高各方面素质。

2、针对部分学生对文化课辅导的需求,我们将探索利用天长教育城域网平台,通过远程教育手段实施网络远程辅导的形式,各中小学充分发挥自身师资优势,选派优秀教师参与网络辅导,力争满足学生对课外文化课辅导的需求。

3、对文化课辅导市场进行清理,严禁中小学教师未经学校允许在文化课辅导机构代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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