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较快,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总数已有105家,行业性协会、商会50家(含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业性、专业性社团占社团总数的50%。涉及科技、宗教、农林、文化、教育、卫生、工商企业、房地产、社会服务等诸多领域,单位和个人会员达3万多人。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以来,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服务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现状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在市场竞争中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地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有相当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既没有固定场所和一定的资金,也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既不正常开展工作,更没有长远的发展目标。
二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不力。由于基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编制少,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影响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和管理。
为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安徽省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转发了由省经委、省民政厅、省编办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体制机制改革、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及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协会(商会)提供周到的服务;另一方面更应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加强对协会(商会)的监管。
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形成共识。要通过学习、宣传上级有关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指示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意义,使社会各界了解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特别是应集中力量培育和发展一批与当地经济息息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宽松环境。一要鼓励引导。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民间组织运作方式开展活动,保持民间性、民主性、自律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切实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二要放宽准入条件,先发展、后规范。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表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放宽办会条件,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先扶持起来,再逐步规范。要拓宽培育的思路,条件基本具备就及时发展,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达不到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实行“批准备案制”,先将其纳入培育发展的范围。三要加大政策扶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和配合,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具体办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把行规行约制定、资质认定、等级评定、行业调查、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一些素质较好、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来承担。同时,力争在年度财政经费预算中明确购买服务经费的比例或预算项目,保障社会组织服务政府绩效的实现。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作用。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动要以保证会员企业自主经营、平等竞争为前提,不断强化自律、代表、服务和协调四方面职能。市工商联(总商会)要切实履行好省委、省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能,担负起对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活动的业务指导责任。
四是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根据2007年出台的《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天长实际适时组建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促进政府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从而促进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和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民政部门监管。要求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为此,一要依法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均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只有经批准登记的协会(商会)才能取得合法地位,享受国家赋予协会的各种权利,其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二要规范管理。民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社会组织履行管理职能,经常到社会组织走访、调研、了解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问题,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重点是要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和对现有协会的规范完善工作。对少数协会(商会)不按章程和规定办事的违规行为,将依据《条例》给予注销等行政处罚。三要推进政会分开。根据上级要求和天长实际,重点指导督办行业协会(商会)推进政会分开,现有行业协会(商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脱钩。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使协会的民间性真正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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