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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对(2018)9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14 15:40:01 浏览:11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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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关心关注失独家庭

提 案 人:赵 娟   仲 玲   肖 梅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会办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

答复单位:市民政局

答复时间:2018622

答复内容:你们提出的关于关心关注失独家庭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和医疗保险机制的建议

为帮助计生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解决生活、养老、精神、就医等方面的问题,我市出台了《天长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201497号),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帮扶、优先医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三个百分百”帮扶关怀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扶助、责任到人。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从2014年起,城镇、农村特别扶助金执行同一标准,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为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每人每月340元。二是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每年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20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三是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年满60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鉴定为失能的,按每月300元、200元、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80岁及以上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全覆盖。四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市政府补助30元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地级统筹,由滁州市制定统一报销政策,我市目前尚无医保待遇政策调整权限。关于给予失独家庭提高医疗报销比例或对于不报销部分给予大幅度补偿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滁州市医改办和医保中心反映。五是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六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百分百。按照《天长市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要求,摸清计生特殊家庭情况,按照“1+1+2和“1+6+3的三级签约服务模式,与每个计生特殊家庭户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确保全市每个计生特殊家庭户拥有一名家庭医生,各签约服务团队要根据计生特殊家庭签订的服务包,认真开展履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满60周岁的夫妻,无生活来源的,可申请特困供养待遇,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老。

二、关于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心理排解与疏导工作的建议

我市已全面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救助机制。主要依托镇(街)、村(居)委会、红十字会、助老服务站等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获得失独家庭信息、及时响应救助机制,及时采取慰问、帮扶、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让“失独”家庭尽快从“失独”悲伤中走出来,尽快融入社会。同时建立“三对一、全覆盖”的结对帮扶网络,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每户确定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一名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和一名村(居)干部与其结对联系,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三、关于鼓励失独家庭领养小孩的建议

只要符合《收养法》的要求,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收养小孩的。同时建立完善了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人员再生育的,在享受国家规定住院分娩补助的基础上,按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的标准增加住院分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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