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
提案字(2018)35号
案 由:关于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风险和防范机制的建议
提案人:叶恒田 高 慧
内 容:
近年来,我市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遵循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据统计,500亩以上的流转大户达200多个,千亩以上大户56个,5000亩以上大户5个,1万亩以上流转大户1个,农业经营方式开始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集约化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我市主导产业稻麦种植是“露天工厂”,短时间内摆脱不了靠天吃饭的束缚,流转过程中,各种风险逐渐显现,侵害各方权益案件呈多发态势,甚至造成群访、缠访,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流转主体盲目追求大规模。土地流入方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区域特征、土地条件等多种因素确定自身土地流转经营规模的适宜标准,少数流入方却片面追求大规模流转。
2.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据了解,虽然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但是有的镇街随意增减条款,合同随意性较大,内容不完善,责权不明确,引发的纠纷较多。
3.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不畅。我市建立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要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7大类农村产权必须进平台交易,完善市、镇、村三级流转服务与管理网络,保证有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但是从2017年5月23日挂牌以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场交易数量较少,不够活跃,业主找不到土地,农民土地流转不出去的困境仍然存在。
4.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缺失。农业经营受自然灾害、经营管理及法律政策风险较大。如遇减产减收,亏损较大情况,即会出现退田弃种跑路现象,引发较大社会矛盾。
5.地方政府引导作用不足。有些地方政府盲目推动土地流转,将其视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绩;有些地方政府又存在不作为现象,对土地流转不作适当政策宣讲、引导,放任自流。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1.确定合理流转规模。土地流入方应该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以及自身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确定自身土地流转经营规模的适宜标准,一般以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至15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宜。在天长提倡单个主体流转200-300亩规模,一般不超过500亩。
2.规范土地流转合同。要求使用安徽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期限、流转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等。
3.构建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市、镇、村三级流转服务与管理网络,保证有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等服务,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规范。委托集体流转的,应通过天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省农交所天长分所)进行交易。
4.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制度,降低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另一方面,要完善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制度或土地租赁费提前预付制度,以用于经营失败后支付农民的收益损失,确保防范农民收益风险。履约保证金由村收取,分几种情况:一是每年流转租金在合同签订日之前一次性缴纳的,即先交租金后种田的,则可以不收履约保证金;二是每年流转租金分午秋两季在稻麦收获之前分两次缴纳的,则按照年租金的50%收取履约保证金;三是每年流转租金在秋季稻子收获前或收获后一次性支付的,则按照年租金的100%收取履约保证金。
5.建立流转准入机制。在全市建立完善的流转准入机制,明确土地流转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提前预付全年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缴纳达年地租的50%的,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失信户5年内不可再次流转土地等,降低土地流转风险。要建立严格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准入与监管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审查企业的资质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加强事后监督,严防流转承包地用途发生改变、不按时缴纳租金、不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审查意见:农委,各镇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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