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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对(2017)9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1-07 12:49:58 浏览:8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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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培育社会慈善热情,打好扶贫攻坚战         

提 案 人:赵宝华 刘剑超  董登云 李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经信委

答复单位:市民政局

答复时间:2017710

答复内容:你提出的关于  培育社会慈善热情,打好扶贫攻坚战 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意见》为指导,拟定《实施细则》”的建议。2015年我市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3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政[2015]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四大方面19个小点作了规范和要求。

二、关于“积极引导市内所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我市《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积极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提出了要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

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环境和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我市企业在发展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工业经济增长势头趋缓。市委市政府为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励企业做大做强,组织评选“三十强三十佳”企业,设立快速成长、规模突破等奖项,2016年度兑现各类奖励资金约3000多万元。虽然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但鉴于当前企业发展的环境和压力,只能提倡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履行社会责任,而不宜在评先评优条件上增设“履行社会责任、为公益事业捐资出力”硬性规定。

三、关于“加大公益慈善机构和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的建议。我市《实施意见》在鼓励兴办慈善组织的同时,也对加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强化信息公开责任作了规范和要求。同时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公开监督管理的有关信息;三是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颁布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了详细规定,我局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确保慈善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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