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规范中小学生课外培训市场的建议
提 案 人:曹文香 陈志国 姜翠芳 高姗姗 仲 玲 钱玉亮 乔国荣 肖巧英 周丽娟 方传江
主办单位:市教体局
协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新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人社局,天长街道
答复单位:市教体局
答复时间:2017年7月20日
答复内容:你提出的关于规范天长市中小学生课外培训市场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1.今年9月1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根据《民促法》修正案和《分类登记细则》规定,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10企业单位,或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营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要求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到教体局办理办学许可证,否则不予登记。
2.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各位委员提出的针对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服务、教学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指标等进行年度评估,评选出“天长市十大最具公信力教育培训机构”,引导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法理依据,也切实可行。我局将根据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
4.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规定,明确了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监督、处罚和法律责任。特别提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我市目前的确存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紊乱的现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力度比较大,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因此,2017年9月1号后,我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将按《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切实规范我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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