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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长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10 08:41:59 浏览:140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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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5〕6号),结合天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事项充分开展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重大决策。党委或党委、政府共同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
5、重要报告。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报告。
6、重要规章制度。党委和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7、重要人事安排。党委委托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
8、年度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
9、其他重要事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政协重要文件,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全体会议政治决议等。
三、丰富政协协商的形式
10、集中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协商。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开幕、闭幕会。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大会发言、分组讨论、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对委员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报送党委、政府。
11、专题协商。政协常委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要就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根据需要,也可在例行的政协常委会议之外,就某个重要问题进行民主协商。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或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政协常委会议的建议案或意见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2、重点协商。政协主席会议是政协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主要根据党委工作部署和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安排各项协商活动,并就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会后,形成纪要或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3、对口协商。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专题座谈会是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对口协商的基本形式。主要就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关事项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建议。会后,形成意见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4、界别协商。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是政协组织各界别委员开展专题协商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各界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会后,形成意见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5、提案办理协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办好政协提案是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提案办理效果,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体系。
16、书面协商。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是政协履行职能表达意见建议的书面协商形式。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并书面反馈给政协。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文件(稿)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政协应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讨论,以书面形式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17、约请面谈协商。党委、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政协负责同志、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政协常委、委员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恳谈;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规范政协协商的程序
18、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每年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协党组的建议,听取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研究确定年度协商议题。政协党组应将党委确定的协商议题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报党委审定转发。政协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书面通知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党委、政府调整或增加协商议题,一般应在协商会召开的3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政协,政协主席会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安排。
19、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安排。开展政治协商,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关代表人士,并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商材料。政协要认真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协商材料。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相关情况通报会和调研活动。
20、协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政协党组根据党委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协商活动。政协应提前向党委、政府发出邀请函,告知协商内容、参加人员等,并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政治协商活动,就协商议题作出通报或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作出回应。
21、协商意见的形成和报送。协商意见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中政协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政协办公室综合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协其他各类会议协商形成的意见或专门委员会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以意见建议或调研、视察报告形式报送党委、政府。
22、协商成果的办理和反馈。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经与政协进行协商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党委或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吸纳政协的意见建议,并形成相关文件。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协商后形成的建议案、意见建议以及政协报送的调研、视察报告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凡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的相关批示件,均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政协意见建议的情况,应及时向政协办公室反馈。政协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相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反馈办理情况。
23、协商成果的督办和考核。党委、政府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形式,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并对跟踪问效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
五、落实政协协商的保障
24、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和政府联系政协的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推进政治协商工作。
25、进一步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重要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加强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听取和尊重政协党组的意见建议。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受同级党委委托,具体组织在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使党的主张成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代表人士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26、进一步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必要条件。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全会、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人列席;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视情邀请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
27、进一步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完善政协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分布构成,加强委员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规范和优化政协内设机构特别是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积极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将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委员视察、考察、调研、培训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28、进一步为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把新时期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宣传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及其成果,为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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