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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04-10 16:02:02 浏览:19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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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反映: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批集镇农民进入市区经商务工,大量处于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儿童随父母进入市区。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流动儿童有的未受到与市区儿童同等的教育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为解决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教育经费预算是按照户籍学生人口数由当地财政下拨给学校,这样给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带来了矛盾: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原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资格享受现居住地政府的平等对待。同时,给低收入的流动人口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缴不起数千元的借读费,孩子只能“打游击”上学。针对上述情况,本人建议:

一、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应由现居住地政府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现居住地政府也应当为他们积极地创造条件。

二、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应由政府按当地学龄人口的规模进行划拨,教育主管部门可将地方财政拨款按学校实际招收的学生进行分配。

三、逐步修改和完善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子女就学的限制措施和收取借读费等不合理规定,确保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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