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德
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对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建立委员考核制度应该体现民主性、合理性和统战性。
———考核制度的制定应体现民主性。民主是政协的一大主题。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制度的建立同样要遵循这一主题。考核制度在经主席会议研究同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应提交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委员讨论,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使考核制度出台的过程,成为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成为委员强烈责任心和履行好职责自信心的升华过程。
———考核标准的设置应体现合理性。考核标准的设置既要顺应政协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有利于切实履行政协职能,又要从政协委员的构成特点出发,考虑到绝大多数委员是兼职从事政协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置的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应以委员经过认真努力能够达到为宜。考核项目可设置:保持政协委员良好形象、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在各类协商会议上积极建言献策、参加政协调研视察考察活动等。
———考核结果的运用应体现统战性。可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建立委员考勤考绩记录簿,及时翔实地记载每位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年度计分考核评比。政协常委会根据办公室提供的翔实的考评结果,对当年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委员,予以通报表彰;连续几年得分位居前列的,授予优秀政协委员称号,并给予奖励,以不断激发委员履行好职责的积极性。
这样,通过融委员职责制度、创优制度和相关组织制度为一体的考核制度的正确实施,不断推动委员增强责任意识,用更高的标准做好政协工作。
(作者单位:天长市政协) 转载于 2004-11-12《 江淮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