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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各部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函

发布时间:2007-04-30 15:56:28 浏览:17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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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员民主监督作用,根据《天长市政协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政协换届后委员调整的新情况,建议全市行政管理部门、政法部门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部门申请,政协推荐,共同协商确定等程序,重新进行社会监督员聘任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实效。

 

 

 

 

天长市政协办公室

OO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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